第二章 土地
一、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二、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三、把原来按丁征税转入按贫富征税,立法原则较为公平,很显然比租庸调制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赵匡胤开创宋朝后,其土地制度主要是土地私有制,土地国有制只占较少的一部分。
宋朝私有土地包括新兴的庶族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私有制;国有土地包括营田、屯田、官庄、职田、学田、官马牧地等等。
梅笑寒的六座城市是连在一起的,面积已经超过8万平方公里,这已经与当代的一个小国面积差不多了。当所掌控的土地面积扩展到8万平方公里以后,已经不适合以一个城市来称呼。
农耕社会,人口和土地是非常重要的。土地非常的重要,是老百姓的生命,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的命脉。
土地制度,由于均田制受到破坏,唐代开国初期的租庸调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开始实行两税法。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是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