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3 下关城外
《条约》全文14款,其中第一款规定:“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色,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这一条是朝鲜方面最感兴趣与美国政府最爱炫耀的部分,而实际上,是美国推行扩张政策的掩饰。美国不仅在朝鲜处于危难时不履行条约义务,给予援队,而且把朝鲜作为日本侵略主义者的牺牲物,反给日本以积极的援助。
此外,条约还规定:“嗣后,大朝鲜国君主有何惠政、恩典、利益及施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海面、行船、通商、贸易、交往等事,为该国并其南氏从来未霑,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准美官民一体均霑”;美国人享有在朝鲜居住和领事裁判权;朝鲜要为美国来往船舶提供停泊、救护、饮食和保护美国公民的义务;美国在朝鲜享有“最惠国待遇”,进口货物“有关民生日用品者,照估价值百抽税不得过十”之低率关税。
关于朝鲜和中国的关系问题,最终定为:“乃议由朝鲜国王另备照会,于未经立约之前,先行声明”。
《条约》第一款的内容是援引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的有关条款,目的在于弥补上述办法的不足。李鸿章一伙洋务派官员以为经过这一番设计,即可确保清政府与朝鲜的传统关系,又可牵制日本在朝鲜的行动。而实际上,美国政府对于朝鲜国土的照会,根本不予重视,形同废纸。
华国的外务大臣李鸿章与朝鲜官员的悲剧在于不了解美国对外政策的性质,不了解美日勾结正在形成。
因此,这种关系既不完全与传统的、封建的宗藩关系相似,更与西方列强强加于殖民地保护国的宗届关系的强性质不同。
当时,美国代理公使已敏锐地发现这后一种差异的性质。
因此,薛斐尔让驻扎在釜山谈判的美国公使故意不在条约中加入此类文字。
美国人在谈判中态度蛮横,坚持要把一系列不平等条款加于朝鲜,为此,他不惜使用武力威胁。
在一封信中他写道:对中国和李鸿章来说,唯一受到重视的呼吁和辩论就是武力,因此我们的政策应该专以美国利益为准绳,并以他们所懂得的论证——武力、压力,而不是劝解,来予以推行。在薛斐尔的压力下,李鸿章终于放弃了第一条的争论部分,条件是“于立约后设法声明”朝鲜政府与清廷的传统关系。
正如当时美国公使扬约翰所供认的,“我们在朝鲜所做的事没有一件不是最终服务于日本,并为了她的利益帮助那个宛如画中的迷人的国家”。
一边和人谈判,一边准备要打,这是华国管用的伎俩了。
但是这一招,百试百灵。
薛斐尔未加反对,但也不正面回答。
整个谈判过程中,李鸿章与其助手始终与朝鲜使者金允植保持着紧密的接触和协商,在中美代表会谈期间,中朝双方先后进行过六次会谈。
同时,李鸿章继续要求朝鲜政府,另派大员与薛佩尔商办,但朝鲜专使行动迟缓。
朝鲜全权大臣申宪与美国全权代表薛斐尔在华国官员马建忠、丁汝昌的参加下,正式签订了《朝美修好通商条约》。
最后签署的文本,除增补禁止仁川港出口米谷一条外,其余基本上维持了天津协议的条约稿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