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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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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级的法律人员培训机制,底层的法律人员只接受数个月的短期定期培训班培训,

不是专职人员,但有津贴拿。高级别的进行法学院培训,法官/律师皆然

1分级的法院体系(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刑事法院/民事法院->治安法院/仲裁法院)

根据案情/标的金额分级处理,这样前面几层不会太忙,小案件也会从快得到处理

2仅在上诉法院和刑事/民事法院这两级引入陪审团机制

“这都是英国人安纳姆西斯和比弗恩李曼建议的,外来的教条主义者不能切合中国革命的实际。与我何干?”

“总之,他们的建议书我们只选取合适的部分,但所有的失误和错漏,都由他们承担,谁叫英国人喜欢给人上课呢?”

附录

《安纳姆西斯与比恩弗里曼建议书》(节选)

1保证必要秩序,不要拖改革后腿

3底层的治安法院/仲裁法院可由接受过低级法律训练的培训班毕业生担任,他们处理

绝大多数案件,案件可选择立案,也可选择不立案,只要当事人同意

按照判例断案,无判例或者判例无法完全覆盖可转交高级别法院。

2可以负担,不要成本太高

3兼顾司法现实,不要搞得矛盾过大或者由于需要很高水平的人员等因素导致无法操作

4要有自我演化能力

5有教育功能

所以我的设计里面包含了几个要点,作为整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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