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 过失犯罪与无罪过事件
无罪过事件
2.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觉得离得那么远,老太太一定能够安全穿过人行道。
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均不构成犯罪。
1.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觉得自己开车水平高。
司机倒车案是典型的意外事件。司机倒车时,后面有很多小朋友在玩耍。所以司机下车让小朋友都躲开。等小朋友走开后司机继续倒车。结果有个小朋友抱着轮胎不撒手,发生事故。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太容易区分。从逻辑上看,两者的界限泾渭分明。但是在经验上,两者的界限异常模糊。
过失和故意
一般认为,首先,在认识要素上,两者所认识的可能性程度不一样。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是高概率的,但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则要小得多。
你会发现,过失有两种义务,一是过于自信过失中的避免义务,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二是疏忽大意中的预见义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些义务或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或来源于社会习俗。比如高空不能乱抛物,这是社会生活的常识,是我们作为人类共同体应该知道的。换言之,如果你违背了人类共同体应当具备的审慎义务,那就必须要为粗心大意付出代价。
其次,在意志要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结果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但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比如张三、李四对阎某进行殴打,阎某为摆脱两人的殴打,趁其不注意跳入湖中。两人劝其上岸,并调转车头用车灯照射水面,见阎仍蹚水前行不肯返回,张三让李四下水拉阎一把,李称其水性也不好,两人为消除阎之顾虑促其上岸,遂开车离开湖堤。后阎的尸体在湖堤附近被发现。<sup><a id="noteref_2" href="#footnote_2">[2]</a></sup>
第二种过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最典型的疏忽大意是所谓的忘却犯,忘了做应当做的事情。张三是护士,给病人打青霉素忘了做皮试导致病人死亡,这就是疏忽大意。护士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给人做皮试是医疗规章制度所规定的。
一审法院认定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二审法院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这个案件中,两人对死亡结果显然是一种否定的态度。
其实过失相当于犯了一个一般人不应该犯的错误,违背了人类生活的共同准则,所以要受到惩罚。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计后果,不计死活,对危害结果不采取任何挽救措施,那通常是间接故意;相反,如果证据反映出行为人有积极挽救危害结果发生的举动,那通常可以判断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在此案中,李某并无任何试图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举动,其私拉电网的行为其实就是“电死活该”的心态,因此属于间接故意。相反,如甲、乙二人住在山区,当地野猪危害庄稼的情况严重。为了避免损失,两人在野猪可能出没的山上拉上裸电线,距地面40厘米。在裸线通过的路口上均设置了警告牌,并告知通电的时间。后村民丙某盗伐林木触电死亡。对此行为,就应该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3.误认为结果发生可能性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