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 紧急避险
你觉得这叫做紧急避险吗?
无法紧急避险的人
先思考另外一个例子:医院里有5个病人等待器官移植,1个人心坏了,1个人肺坏了,1个人肝坏了,1个人脾坏了,1个人肾坏了,都奄奄一息,只有一口气。结果你从旁边过,医生说拦下你,想牺牲一个健康的你,换回5个人的健康。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无论如何都不能以牺牲他人生命为代价。
4.判断“过当”的标准不同。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因此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甚至大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但紧急避险是正对正,所以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即为过当。
在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权利和义务。两者孰先孰后?这可不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而是法律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有一个大学女生在网上抱怨母亲给的生活费太少,1万块根本不够花,她认为自己有权利要2万块的生活费。但是你想一想,这个权利背后一定得有人承担义务。如果没有人承担义务,权利根本无法主张。所以一定是义务在前,权利在后。必然是有人承担了道德义务,你才可能拥有法律上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责任可能比幸福更重要。只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在追求幸福的时候忘记了责任。
如果你看过电影,会发现当泰坦尼克号撞上冰山后,小提琴家和乐队在慌乱逃跑的人群中镇定地演奏。这个情节是有历史出处的,并非完全的演绎。当时在泰坦尼克轮船上聚集着大量富商名流,在最危险的时候,他们自觉让妇女和儿童先走。基于历史记载,最终乐队奏响了一首歌,在歌声中他们目送着救生艇离去,在歌声中他们接受着轮船慢慢沉没的命运。
电影《无问西东》有段台词很打动我:这个时代缺的不是完美的人,缺的是从心里给出的真心、正义、无畏和同情。责任比幸福要更重要。对于法律的学习更是如此,一定要注意法律人身上的责任。
20世纪一起著名的船难,宣布了理性主义乐观时代的终结。这艘船就是泰坦尼克号,这艘代表着人类智慧的号称永不沉没的轮船,首航就沉没了。
人的生命不能比较
人性充满复杂,卑劣之处随处可见,但是人性的高尚也在一些紧要的关头彰显无遗。
1884年7月5日,英国游船米丽雷特号(Mignonette)在公海上失事,水手达德利、斯蒂芬斯、布鲁克斯和客舱侍役佩克爬上一艘无篷船,在船上待了20多天后,他们没有水和食物,奄奄一息,达德利和斯蒂芬斯决定杀死身患重病的佩克(布鲁克斯表示不同意)。三人靠佩克的血肉维持了4天后获救。英国最高法院以谋杀罪判处达德利和斯蒂芬斯死刑,但女王将该判决减为监禁六个月。<sup><a id="noteref_8" href="#footnote_8">[8]</a></sup>
这是对特定职责人员所赋予的法律义务。
如果不考虑伦理,仅从价值量化的比较上看,牺牲1人,挽救3人,收益要大于成本,当然成立紧急避险。还有人甚至认为,根本不是3大于1的问题,而是1大于4,如果不牺牲1个人的话,死的不是3人,而是全部4人。由此观点推导开来,如果米丽雷特号的救生筏上的4人,1人将剩下3人全部吃掉,也可以成立紧急避险,因为3大于4。<sup><a id="noteref_9" href="#footnote_9">[9]</a></sup>
紧急避险不能针对职务或业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消防队员不能因为火太大就不去救,海上发生船难,船长必须让乘客先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