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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 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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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的主张在道德生活中虽说不值得鼓励,但至少是可以容忍的,因此张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敲诈政府

孔子有两个学生,子路和子贡。子贡特别有钱,子路以前“混黑社会”的。有一次,子贡对孔子说了一件事,当时鲁国跟齐国属于交战状态,很多鲁国人被齐国抓去做了奴隶。鲁国就出台了一个政策,只要有人从齐国赎出奴隶,国家会给补偿和奖励。结果,子贡到齐国出差,赎了好几个人,他不差钱,没拿国家的奖励。孔子训斥子贡虚伪,因为国家如果因此取消了奖赏制度,以后大家可能就不想做好事了。

可见,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否则公权沦为私权,私权不复存在。公私不明,国之大忌。

而如果政府也能“被要挟”,公权力也能拿出来“做交易”,那么公权和私权的界限就不复存在了。试想行为人向政府索要补偿,不是直接依法处理,而是先“私了”,如果谈不拢,则行为人可构成敲诈勒索的未遂;如果谈拢了,而政府又觉得受到了要挟,那么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的既遂,政府相关主管人员则构成滥用职权罪,总之结局不是抓人就是被抓。

正当维权不应沦为犯罪,刑法应当考虑伦理道德的需要。愿这句法治的启蒙信条依然能够为所有的法律人所牢记:对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对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公共权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公共权力就不得妄为。公权力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如果上访者的要求合法合理,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满足,如果不合理,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拒绝——如果超越法律规定,碍于上访压力予以同意,那这种行权方式本身就是滥用职权,涉嫌渎职犯罪。

捡到东西的感谢费

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况,行为人所针对的是地方政府。所要“敲诈勒索”的是集体而非个人。如果成立敲诈勒索罪,那么政府就将成为“被害人”,这会导致整个法秩序的错乱。

张三在地上捡了一个钱包,钱包里有李四的身份证和驾照。张三打电话给李四,让他给3000元才还身份证。张三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吗?

需要说明的是,这类案件一般又可分为两类,一是针对官员个人,一是针对地方政府。对于前者,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官员也是公民,他也有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上访户对某乡长说,不给钱就去上访,抹黑乡长。官员无奈,自掏腰包花钱买平安。这当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里关键问题还是,张三有无权利向李四主张报酬。从法律上来看,没有这种权利,拾得他人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但在道德上呢?捡到他人的东西,要点钱合理吗?

政府能否成为敲诈的对象?有不少上访户以越级上访相要挟,向地方政府索要经济补偿。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并存。无罪判决有的认为以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不足以使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检方指控访民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或不充分。更有判决明确指出,“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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