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6 家庭暴力
按照美国学者沃克的解释,伴侣对妇女的虐待是循序渐进的。最初是因一些很小的事情而导致轻微的虐待,随后会慢慢升级为真正的身体虐待,在此期间会伴随着施虐者反复向女方忏悔,表达爱意,请求原谅。而原谅对方的女性不久又会再次遭受殴打。沃克认为,因为无力制止虐待行为,女方会完全丧失自信,陷入对伴侣的依赖(获得性依赖,Learned helplessness),因此她们往往选择保持与伴侣的关系,而不是离开。<sup><a id="noteref_13" href="#footnote_13">[13]</a></sup>
调查显示,面对家暴,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选择报警。如果存在如此频繁的虐待情节,那么认定为虐待罪应无障碍。
在对抗性杀人案件中,受虐妇女症候群可以说明,先前的虐待行为会让被告人感到自己受到致命的紧迫威胁。在与伴侣的争吵过程中,与此妇女地位相同的一般人都会因受虐历史而如此联想,因此将对方杀死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常情常感,可以解释为正当防卫。如果男方在施暴过程中还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亦即构成强奸,在此情况下,女方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造成男方死亡的,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行为结果看,虐待只要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即可能符合犯罪标准。许多人认为只有造成“轻伤结果”才构成虐待,这是一种误解。如果造成轻伤的结果,那就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换句话说,如果只是轻微伤,那不构成故意伤害,但可能构成虐待罪。
非对抗性杀人
妇女在极度痛苦折磨的情况下将丈夫杀害,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在家暴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家暴中的防卫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因家暴而引发的杀夫案件。
这种现象在理论上一般被称为受虐妇女症候群。此类症候由家庭暴力所致,妇女长期受到伴侣恐吓、虐待,倍感绝望,认为除非通过暴力无法摆脱困境,故铤而走险将伴侣杀害。
家暴中的正当防卫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与正当防卫的关系,必须慎重对待。
虐待既包括肉体折磨,又包括精神摧残。鉴于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因此仅当虐待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而情节恶劣,一般可以从持续时间、虐待手段、对象、结果等综合考虑。
2009年,董珊珊家暴案中,受害人持续遭受家暴,最后一次肾脏都被打裂了,数日后逃出就医,最终不治,死因为“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10年7月,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丈夫王某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受虐妇女症候群导致的杀人行为可分为三类:其一,对抗性杀人,受虐妇女在争吵中将伴侣杀害,这在实践中最为常见;其二,非对抗性杀人,受虐妇女在伴侣熟睡等平和场合将其杀害;其三,雇凶杀人,受虐妇女雇佣他人杀害伴侣。
需要说明的是,结果加重犯中的重伤、死亡结果在主观心态上必须限定为过失,如果故意导致妇女重伤、死亡,那自然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在这些案件中,受虐妇女通常会以正当防卫为由进行辩护。对于第三类案件没有争论,法官不会采纳正当防卫的辩解,而在前两类案件中,则存在很大争议。
如果虐待造成了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这属于结果加重犯,最高可以处7年有期徒刑。死亡可以包括被害人自杀、自残,因为在经验法则上,虐待导致妇女自杀、自残具有极高的概率联系,因此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