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 犯罪中止
因此,对于中止的自动性,可以结合主观心理说和规范回转说。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出于自愿的心理放弃犯罪,才可成立中止,而这种自愿的心理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而是具有规范评价的事实,只有当这种心理实施体现了向合法秩序的回归,才可认定为自愿放弃。这其实是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事实进行规范评价,在这种规范评价中,只有从规范上看,行为人具有向“合法性回归”的决心,才能成立中止。
上述案件,不一而足,都要求理论界提供认定中止自动性的合适标准。张三、李四、王五属于犯罪中止吗?
2.张三给老婆投毒,见她万分痛苦,送往医院没抢救成功,还是中毒身亡,这是犯罪既遂。
关于中止“自动性”的判断标准,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有主观心理说和规范回转说。前者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刑法学家弗兰克,“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行为人在没有心理强迫下放弃犯罪,属于自动中止,而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放弃犯罪,则属于被迫放弃,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后者则从规范的角度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自愿放弃,代表人物是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这种理论认为,尽管危害行为在客观上还能够实施,但当存在不利状态时,如果从一名普通的理性罪犯的眼光来看,再去行为是不理智的,那么这就属于被迫放弃,而非自动中止。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为从犯罪道路上的回转,体现为“对合法性的回归”时,才能被评判为自动中止。
1.张三给老婆投毒,见她万分痛苦,送往医院抢救活了,这是典型的犯罪中止。
主观心理说是一种比较古老的标准,但人的心理有时很难判断,很多时候都要取决于犯罪人的口供,比如行为人担心被捕而放弃,这到底是受到强迫性心理的阻碍还是在进行机遇和风险的权衡,这并不好判断。上文中的生理期案、钟点工案和硫酸案,心理学理论也很难做出判断。
中止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是行为人在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志自动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但是关于中止“自动性”的判断,确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6.张三给老婆投毒,见她万分痛苦,不管不问继续出门。但隔壁老王听见了动静,把张三老婆送往医院,结果路上出车祸,张三老婆被撞死了,这怎么处理呢?首先,被害人死于车祸,而非毒药发作,因此投毒和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张三不构成故意杀人的犯罪既遂,但可以成立犯罪未遂。
张三开始实施暴力性侵,因女方正值生理期,行为人放弃奸淫(生理期案)。
大家可以思考下列六个对比案件。
规范回转说也有缺点,它最大的问题在于“理性罪犯”这个标准本身也很不确定,很难找到“典型”的罪犯。虽然如此,但它比心理学标准的明确性要更胜一筹。人的心理状态是很难知晓的,就以“生理期案”为例,行为人的放弃出于何种心理状态,是恶心厌恶,还是担心害怕,甚或怜悯,这其实很难认定,在很多时候,还是必须借助司法人员的规范判断。
所谓有效性是指行为人成功有效地防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但最后出现了既遂结果,那就很难成立中止。
另外,中止的一个重要理论根据是刑罚目的,根据刑罚目的理论,在行为人通过中止表现出自己并不具有很强的犯罪意志和自己已经回归到尊重法律的状态之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就都失去了意义,因此,法律应该放弃对尚未既遂的行为进行制裁。无论出于阻止行为人将来的犯罪,还是为了对其他人进行威吓,或者为了重新建立被损害的法律秩序,对中止者进行惩罚都没有必要。显然,规范回转说所主张的从犯罪“回转”和对“合法性的回归”正是这种刑罚目的理论的体现。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5.张三给老婆投毒,把她送往医院,路上出车祸,妻子被撞死了。很明显被害人是被撞死的,不是被毒死的。那么,如果张三把老婆送往医院,能否救活呢?这只有救活和不能救活两种可能,但有疑问时要做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因此推定张三采取了有效措施,成立犯罪中止。
又如李四雇佣钟点工,见其年轻貌美,遂将其按倒在床上,意欲奸淫,钟点工与其周旋,让其先去洗澡,不要着急,行为人上当,前去洗澡,钟点工于是逃走并报警(钟点工案)。
4.张三给老婆投毒,见她万分痛苦,把她送往医院,结果路上堵车,妻子死亡。这里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怎么死的?是毒死的还是堵死的?毒发身亡证明张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成立犯罪既遂。
再如王五黑夜中欲暴力奸淫某女,发现女方脸部被硫酸泼过,于是放弃(硫酸案)。
3.张三给老婆投毒,见她万分痛苦,送往医院经抢救成了植物人。这如何评价呢?故意杀人的既遂结果是死亡,现在没有死亡,那就是防止了既遂结果的出现,所以也是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但是需要注意,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植物人这个案件,张三自然属于造成损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