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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 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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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这是指秘密偷盗不满1周岁的婴儿或不满6岁的幼儿。法律之所以规定这个条款,是因为偷盗婴幼儿是秘密的,监护人都不知道从哪去寻找线索,所以如果从孩子家长手上把孩子骗走,或者直接把孩子抢走,都不能适用这个条款。当然,如果抢走孩子其实可以解释为第5款中的绑架。

拐卖罪不必完成卖出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是指拐卖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严重后果。例如,采取捆绑、虐待手段导致严重结果,比如说把小孩放在后备厢致其窒息死亡,或者给小孩注射安眠药,剂量太大致其死亡;拐卖行为导致被害人或亲属自杀或精神失常。

强迫劳动罪采取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强迫劳动,那就既构成非法拘禁罪,又构成强迫劳动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3.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此种情况无须再定强奸罪,此处的奸淫不包括猥亵行为,因为奸淫是小概念,猥亵是大概念,在拐卖过程中猥亵妇女应该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八种加重情节,其刑罚从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这里的妇女应该包括幼女,否则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如果认为此处的妇女不包括幼女,那在拐卖过程中奸淫幼女,就构成拐卖和奸淫幼女型强奸两个罪。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一般是3至10年的量刑幅度,拐卖儿童罪是5到10年量刑幅度,假定各判6年,数罪并罚,在6至12年中酌定,比如最后判处8年。但如果强奸的是成年妇女的话,起点刑就是10年。所以这里的妇女肯定是幼女的,否则就会在判刑上显失公平。

八大加重情节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此种情况无须再定强迫卖淫罪,同理此处的妇女显然也包括幼女。

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例如,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找到买主,就产生了自己抚养的想法。在抚养过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将男童送回家中。由于李某偷盗儿童已经得手,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其将男童送回家的行为不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比如给小孩吃安眠药。

本罪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如果没有出卖目的,只是拐骗儿童脱离家庭的,是拐骗儿童罪,比如张三看到一个孩子觉得很可爱,带回家做童养媳,这就构成拐骗儿童罪。后来张三又觉得养着太贵,不如卖掉,就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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