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7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包装物的区分说。一般认为,行为人受委托保管包装物,并不同时占有包装物内的财物。如果将包装物打开,将里面的财物占为己有,成立盗窃。
例如,甲在宾馆掉的钱包,对于甲而言,似乎是遗忘物,但对于宾馆而言,该物已经属于无因保管之物,归其占有,因此将此物窃走,成立盗窃;如将此物骗走,则成立诈骗,而不能构成侵占罪。
脱离物包括遗忘物和埋藏物。在刑法中,遗忘物还包括遗失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物在社会观念上仍然为他人所占有,就不能属于遗忘物,对这种物品的非法占有,就不能成立侵占。也就是说,只有掉在流动性很强的领域才叫做遗忘物,如果掉在流动性不强的领域,其实都属于他人占有之物。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应由国家所有的财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于某地的财物,或者在社会观念上推定归他人占有之物,都属于他人占有之物,非埋藏物。
脱离物的侵占
例如,甲家墙内藏有祖上遗留的3根金条,但甲毫不知情,后甲雇乙为其装空调时,乙穿墙打洞时发现金条并将其秘密拿走。甲家墙内的财物在社会观念中属于甲占有,故乙的行为属于盗窃。
例如,甲下火车时,雇佣乙提包,而乙乘甲不注意,将财物拿走。在此案中,虽然乙辅助占有财物,但在社会观念上,财物仍然是甲所占有,因此不能成立侵占,而应以盗窃罪处罚;甲与乙骑乙的摩托车出去玩,路不好,乙说推过去,甲说自己来骑,然后甲骑着车跑了。甲是辅助占有权人,构成盗窃罪。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数额较大,但是司法解释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没有规定,有些地方做出了规定,但只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比如2008年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就认为,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第二,辅助占有人将财物据为己有,不成立侵占。辅助占有人即表面上控制财物,但在社会观念上并不具备财物的占有权,当占有人将财物交由辅助占有人“占有”,在社会观念上,财物并非为辅助占有人占有,因此辅助占有人将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应该成立盗窃。
职务侵占罪
例如,李四让张三帮忙保管一个箱子,张三是不能把箱子打开的。结果他好奇,打开箱子,发现里面有个箱子上了锁,张三又把锁撬开了,结果发现里面还有个箱子上了锁,他又撬开了,结果里面还有个箱子上了锁,他又撬开了,里面最后有条蛇,把张三咬死了,真是好奇害死猫。本案中,如果张三把包作为整体物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但把包内的财物占为己有,应该直接定盗窃罪,就像邮政工作人员私拆他人邮包,定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