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的本质是通过对公务人员的利益损害来阻止公务,不应扩张至以损害自身权益来阻止公务。许多的自杀、自残、自伤只是一种言语的过激表示,不一定有实际行动。即便有实际行动,民不畏死又奈何以刑惧之。更何况,公务行为的本意是为了保障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将他人逼至绝路,甚至还用刑法武器予以打击,这也与公务行为的正当目的相去甚远。
暴力袭警不是独立罪名,只是妨害公务罪的一种表述方式,所以是从重情节。
“折中说”依然是比较恰当的做法,无论是对公务人员,还是公务辅助人员,或者相关第三人实施暴力、威胁,都可能妨害公务行为的合理开展。
“行为说”打击面太大,而且导致治安处罚和犯罪的界限无法区分,比如拍打警车,诅咒、辱骂警察、拉扯警服等,有些地方都认为属于犯罪,这种处理忽视了刑法只是补充性的最后惩罚手段,也很容易导致选择性执法。“实害说”的范围又过于逼仄,无法体现对公务行为有效保障。
三种立场对于证据的要求显然不同,按照“行为说”,只要有暴力威胁行为就一律推定为扰乱公共秩序,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按“危险说”,除了有暴力威胁行为,还需证明此行为可能危及正当公务执行,方才构成犯罪;但按照“实害说”,除非可以证明实际阻止了正当的公务行使,否则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因此,“危险说”可能更合乎中道。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这可以看成是“危险说”的一种体现。
“行为说”认为只要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就可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达到足以妨害公务执行的程度;与此对立的是“实害说”,认为暴力、威胁需达到使公务人员无法执行公务或放弃执行公务;介于两者之间的是“危险说”,这种立场认为要根据暴力、威胁的具体手段、程度、对象、性质以及职务执行的样态等进行具体判断,看是否足以妨害公务人员的职务执行,比如向警察投掷粪便阻碍执法。
暴力、威胁的对象
一如任何问题至少都有正说、反说、折中说三种立场,上述问题也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对于“暴力、威胁”的程度,学界一直存在行为说、危险说和实害说三种观点。
至于暴力、威胁的对象,也存在三种观点:“限制说”认为对象仅限于公务人员;“扩张说”则认为可以包括任何人,甚至可以包括行为人本人。比如行为人以自杀、自残相威胁阻止公务,或者躺在警车前不让车辆经过。但“折中说”认为可以包括公务人员和有关的第三人,但不包括行为人本人。
“暴力、威胁”的程度和对象应当如何把握?至今仍无统一的司法解释,各地的处理意见也不尽相同。
“扩张说”咄咄逼人,太过强调国家本位,不仅忽略了刑法对暴力、威胁的限制,也无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很多犯罪不同,刑法有关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并未使用“其他方法”作为兜底,这就意味着立法机关对暴力、威胁的限制,防止权力的过度扩张。法律从未将自杀、自残、自伤作为一种违法行为,自然也不宜将其理解为妨害公务罪的手段行为。
暴力与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