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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史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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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敢以火入臧(藏)府、書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嗇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閉門戶。令令史循其廷府。節(即)新為吏舍,毋依臧(藏)府、書府。

<b>译文</b>

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

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上會九月內史。

有事請�(也),必以書,毋口請,毋�(羈)請。

官嗇夫免,其官亟置嗇夫。過二月弗置嗇夫,令、丞為不從令。

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苑嗇夫不存,縣為置守,如廄律。

令�史毋從事官府。非史子�(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

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

侯(候)、司寇及�下吏毋敢為官府佐、史及禁苑憲�。

有實官縣料者,各有衡石羸(纍)、斗甬(桶),期�(�)。計其官,毋�(假)百姓。不用者,正之如用者。

有實官高其垣墻。它垣屬焉者,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令人勿�(近)舍。非其官人�(也),毋敢舍焉。善宿衛,閉門輒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從令而亡、有敗、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嗇夫、丞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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