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律
如令史坐官計劾然。
計校相繆(謬)�(也),自二百廿錢以下,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一甲。人戶、馬牛一,貲一盾;自二以上,貲一甲。
計脫實及出實多于律程,及不當出而出之,直(值)其賈(價),不盈廿二錢,除;廿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貲官嗇夫一盾;過六百六十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而復責其出�(也)。人戶、馬牛一以上為大誤。誤自重�(也),�罪一等。
<b>译文</b>
制定都官和县核验物资财产的法律:如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情形,每种物品均应估价,按其中价值最高的论罪,不要把各种物品价值累计在一起论罪。
器職(識)耳不當籍者,大者貲官嗇夫一盾,小者除。
馬牛誤職(識)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貲官嗇夫一盾。
殳、戟、弩,��相易�(也),勿以為贏、不備,以職(識)耳不當之律論之。
工稟�它縣,到官試之,飲水,水�二百斗以上,貲工及吏將者各二甲;不盈二百斗以下到百斗,貲各一甲;不盈百斗以下到十斗,貲各一盾;不盈十斗以下及稟�縣中而負者,負之如故。
上節(即)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就(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
官府的啬夫和众吏应都共同赔偿不足数的财货,而上缴多余的财货。
衡石不准确,误差在十六两以上,罚该官府啬夫一甲;不满十六两而在八两以上,罚一盾。桶不准确,误差在二升以上,罚一甲;不满二升而一升以上,罚一盾。
斗不准确,误差在半升以上,罚一甲;不满半升而在三分之一升以上,罚一盾。半石不准确,误差在八两以上;钧不准确,误差在四两以上,斤不准确,误差在三铢以上;半斗不准确,误差在三分之一以上;参不准确,误差在六分之一升以上;称黄金所用天平法码不准确,误差在半铢以上,均罚一盾。
計用律不審而贏、不備,以效贏、不備之律貲之,而勿令賞(償)。
官嗇夫貲二甲,令、丞貲一甲;官嗇夫貲一甲,令、丞貲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貲、誶如官嗇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于鄉者,如令、丞。
尉計及尉官吏節(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
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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