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杂抄
&n...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nbsp;游士居留而无凭证,所在的县罚一甲;居留满一年者,应加诛责。有帮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的,上造以上罚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
如有不适当地将弟子除名,或任用保举弟子不当者,均耐为候。役使弟子超出法律规定,及加以笞打,应罚一甲;打破皮肤,罚二甲。
本为大夫而在陈前斩首,应加流放(这是因为大夫的责任在指挥——录者注)。在大蒐时以一支军队分充两支,应加耐刑。县不准把卒藏为弟子,违者县尉罚二甲,免职;县令罚二甲。轻车、(此字为走之加一个“斥”——录者注)张、引强、中卒用专车运送到军的物资,县不得截夺。夺取中卒传送的物资,县令、县尉罚二甲。
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長、僕射不告,貲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貲二甲。
冗募歸,辭曰日已備,致未來,不如辭,貲日四月居邊。 軍新論攻城,城陷,尚有棲未到戰所,告曰戰圍以折亡,�(假)者,耐;敦(屯)長、什伍智(知)弗告,貲一甲;稟伍二甲。敦(屯)表律。
戰死事不出,論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奪后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為隸臣。
寇降,以為隸臣。
捕�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 求�勿令送逆為它,令送逆為它事者,貲二甲。
蓦马(供乘骑的军马——录者注)体高应在五尺八寸以上,如不堪使用,在奔驰和羁系时不听指挥,县司马罚二甲,县令、丞各罚一甲。先征取蓦马,马数已足,即在从军人员中选用骑士。到军后进行考核,马被评为下等,县令、丞罚二甲;司马评为下等革职永不叙用。
自佐、史以上的官吏有驮运行李的马和看守文书的私卒,用以贸易牟利,均加流放。
不应自军中领粮而领取的,皆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如不是官吏,罚戌边二年。一起吃军粮的军人、屯长和仆射不报告,罚戌边一年;县令、县尉、士吏没有察觉,罚一甲。军人在领粮地方和路经的县出卖军粮,罚戌边二年;同属一车一起吃军粮的军人、屯长和仆射不报告,罚戌边一年;县司空、司空佐史、给军卒兵器,质量不好,丞及库的啬夫和吏均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
擅敢增加劳绩天数的,罚一甲,并取消其劳绩。
戍律曰:同居毋并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
戍者城及補城,令姑(嫴)堵一歲,所城有壞者,縣司空署君子將者,貲各一甲;縣司空佐主將者,貲一盾。令戍者勉補繕城,署勿令為它事;已補,乃令增塞埤塞。縣尉時循視其攻(功)及所為,敢令為它事,使者貲二甲。
<b>译文</b>
保举曾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为吏,罚二甲。战争时征发军队,任命留守的代理啬夫和佐,爵在上造以上的人不服徒命令,罚二甲。任用士吏或发弩啬不合法律规定,以及发弩射不中目标,县尉应罚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目标,应罚二甲,免职,由县啬夫另行保举。驾驺(为官长驾车的人——录者注)已任用四年,仍不能驾车,罚负责教练的人一盾;驾驺本人应免职,并补服四年内应服的徭戌。
装作听朝廷的命书,实际废置不予执行,应耐为候;听命书时不下席站立,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