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问
“公祠未�,�其具,當貲以下耐為隸臣。”今或益�一腎,益�一腎臧�不盈一錢,可(何)論?祠固用心腎及它支(肢)物,皆各為一具,一具之臧(�)不盈一錢,�之當耐。或直(值)廿錢,而柀�之,不盡一具,及�不直(置)者,以律論。
可(何)謂“祠未�”?置豆俎鬼前未徹乃為“未�”。未置及不直(置)者不為“具”,必已置乃為“具”。
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丙,毚(纔)到,乙亦往�丙,與甲言,即各�,其臧(�)直(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謀,當并臧(�)以論;不謀,各坐臧(�)。
工�以出,臧(�)不盈一錢,其曹人當治(笞)不當?不當治(笞)。
夫�千錢,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而匿之,當以三百論為�;不智(知),為收。
夫�三百錢,告妻,妻與共飲食之,可(何)以論妻?非前謀�(也),當為收;其前謀,同罪。夫�二百錢,妻所匿百一十,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以百一十為�;弗智(知),為守臧(�)。
削(宵)�,臧(�)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與食肉,當同罪。
“害�別徼而�,駕(加)罪之。” 可(何)謂“駕(加)罪”? 五人�,臧(�)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遷)之。求�比此。
求��,當刑為城旦,問罪當駕(加)如害�不當?當。
甲謀遣乙�,一日,乙且往�,未到,得,皆贖黥。
人臣甲謀遣人妾乙�主牛,買(賣),把錢偕邦亡,出徼,得,論各可(何)�(也)?當城旦黥之,各畀主。
甲�牛,�牛時高六尺,�(繫)一歲,復丈,高六尺七寸,問甲可(何)論?當完城旦。
削(宵)�,臧(�)直(值)百五十,告甲,甲與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與甲同罪。
“父�子,不為�。” 今�(假)父��(假)子,可(何)論 當為�。
律曰“與�同法”,有(又)曰“與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當坐之。云“與同罪”,云“反其罪”者,弗當坐。 人奴妾�其主之父母,為�主,且不為?同居者為�主,不同居不為�主。
“�及者(諸)它罪,同居所當坐。”可(何)謂“同居”?戶為“同居”,坐隸,隸不坐戶謂�(也)。
“��人,買(賣)所�,以買它物,皆畀其主。”今��甲衣,買(賣),以買布衣而得,當以衣及布畀不當?當以布及其它所買畀甲,衣不當。
或�采人桑葉,臧(�)不盈一錢,可(何)論?貲�(徭)三旬。
司寇�百一十錢,先自告,可(何)論?當耐為隸臣,或曰貲二甲。
甲�,臧(�)直(值)千錢,乙智(知)其�,受分臧(�)不盈一錢,問乙可(何)論?同論。
甲�不盈一錢,行乙室,乙弗覺,問乙論可(何)�(也)?毋論。其見智(知)之而弗捕,當貲一盾。
甲�錢以買絲,寄乙,乙受,弗智(知)�,乙論可(何)�(也)?毋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