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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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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妾牧殺主。”?可(何)謂牧?欲賊殺主,未殺而得,為牧。

或自殺,其室人弗言吏,即葬貍(薶)之,問死者有妻、子當收,弗言而葬,當貲一甲。

“內(納)奸,贖耐。”今內(納)人,人未蝕奸而得,可(何)論?除。

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挌(格)殺求�,問殺人者為賊殺人,且斲(�)殺?斲(�)殺人,廷行事為賊。

甲謀遣乙�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論?當磔。

甲殺人,不覺,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殺人審,問甲當論及收不當?告不聽。

“擅殺子,黥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殺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也),毋(無)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舉而殺之,可(何)論?為殺子。

“有投書,勿發,見輒燔之;能捕者購臣妾二人,�(繫)投書者鞫審�之。”所謂者,見書而投者不得,燔書,勿發;投者得,書不燔,鞫審�之之謂�(也)。

“僑(矯)丞令”可(何)�(也)?為有秩偽寫其印為大嗇夫。

盗封嗇夫可(何)論?廷行事以偽寫印。

“發偽書,弗智(知),貲二甲。”今咸陽發偽傳,弗智(知),即復封傳它縣,它縣亦傳其縣次,到關而得,今當獨咸陽坐以貲,且它縣當盡貲?咸陽及它縣發弗智(知)者當皆貲。

廷行事吏為詛偽,貲盾以上,行其論,有(又)廢之。

士五(伍)甲毋(無)子,其弟子以為后,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

“擅殺、刑、髡其后子,�之。”?可(何)謂“后子”?官其男為爵后,及臣邦君長所置為后大(太)子,皆為“后子”。

人奴擅殺子,城旦黥之,畀主。

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死,黥顏頯,畀主。相與�,交傷,皆論不�(也)?交論。

臣強與主奸,可(何)論?比毆主。�折脊頸骨,可(何)論?比折支(肢)。

廷行事有罪當�(遷),已斷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當詣�(遷)所。

嗇夫不以官為事,以奸為事,論可(何)�(也)?當�(遷)。�(遷)者妻當包不當?不當包。

當�(遷),其妻先自告,當包。

將上不仁邑里者而縱之,可(何)論?當�(繫)作如其所縱,以須其得;有爵,作官府。

“�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佰。頃半(畔)“封”�(也),且非是?而�徙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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