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文书处理制度
第十九条署名
在文书发送与转交时必须按下列要求署名,特殊情况或有专项指示的情况除外。
1。代表公司名义缔结的合同书、往来公文、公司公告及向政府机构提交的报告,全部署名“董事会代表”。
2。对外广告及宣传,采用公司名称。
3。除此之外的文书,署上相关业务部门名称,以及部门经理的职务与姓名。
文件柜的存放,必须选择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安全、迅速转移出去,放在容易发现的醒目位置。
(四)文书的制作
第十五条用纸的规格
制书的用纸,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采用规格。
第十六条字句
不重要的文书,只需署上经办人姓名。
文书应以简单明了的文体记述,采用标准的简体汉字,避免使用艰涩的词句。
第十七条文体
全部文书一律采用书面文体。
第十八条复印
绝密文书未经主管认可不得擅自制作或复印副本,在特别有必要的情况下,必须注明包括正本在内共复印多少份,送往何部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