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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体制改革30年,可以总结出以下一些基本经验:
1.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作了正确的界定,确认:政治体制改革是对原有体制进行完善,而不是对基本政治制度的全盘否定。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起步之初,邓老就力主积极、稳妥。邓老政治体制改革理论以克服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弊端为基本出发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改革是这一理论的宗旨。之所以提改革而不提革命,是因为“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13],而不是改变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邓老深刻地揭示了苏联式传统社会主义的弊端。他认为,产生这些弊端的根本原因是政治体制的一些具体方面、一些具体制度不合理、不健全、不完善,而克服这些弊端的根本出路是积极稳妥的推行政治体制改革。邓老一代中共领导人在论及政治体制改革时,开始曾使用的是“政治制度”和“政治制度改革”这样的提法,也用过“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样的提法。直到1982年,**在中共十二大的报告中,才正式使用“政治体制”这个概念。此后,党和国家的文件,邓老等中共领导人的讲话中就不再提“政治制度改革”,而统一提“政治体制改革”。把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区分开,就明确了:政治体制改革是克服原有体制的弊端,对原有体制进行完善,其目的是使原有制度更加巩固,而不是要改变国家的根本制度。邓老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总设计师,他在1980年所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和1986年所作的《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两篇讲话及其他一些报告、讲话中,全面地论述了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对这一改革的具体内容、目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方法步骤等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指导方针。30年的政治体制改革,正是坚定地贯彻了当初对“改革”的这一定性,才取得了既克服了原有体制的若干弊端,又坚持并巩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效果。中国改革没有出现苏联、东欧式结果,这是根本原因之一。
2.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方法作了正确的规定,提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是渐进式地进行,而不能急于求成。
30年的政治体制改革,基本是遵循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外围后核心,层层剥笋、逐步到位这样的方式一步一步逐渐展开、不断深入进行的。先急后缓:先解决当务之急。即:为改革开放的进程所提出非马上解决不可,不解决就会影响发展总体进程的问题一定要立即解决,如干部年轻化、知识化,领导职务终身制,人民公社体制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改革开放就无法进行,所以必须立即解决。而别的那些相对来讲不是那麽急的问题就可以先放一放;先易后难:在先急后缓的前提下,先解决容易解决的问题,后解决难度大的问题。比如,机构改革就比建立退休制度难,所以就先退休,后精简机构精简人;先外围后核心:先解决远离国体的问题,后解决与国体联系较紧密的问题。比如人大、政府体制先改革,党内制度、政党制度的改革可以后一步。决策体制、议事制度先改革,批评和监督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后一步;层层剥笋、逐步到位:有些事情不一定一步完成,分成几个阶段完成比较好,这方面的典型事例就是顾问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这种改革的策略不是全线出击,而是重点突破,使我们能够集中精力、扎扎实实、一个一个地真正解决问题,保证了整个改革稳定、有序、有效地进行。
资产的安全进行监管,对资产的收益作出规定。政府和企业各自的权责明确、关系理顺之后,政府不再为数量巨大的各种各样的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伤脑筋,专注于管好和干好自己分内的事情,政府的效率也得以提高。企业摆脱了政府的羁绊,只需考虑经济规律而不用再与政府周旋,经营自主,责任自担,后果自负,简化了企业管理,省去了许多麻烦,一心一意谋发展,这对企业的发展当然是有利的。另外,政府不再干预企业,市场也变得干干净净,明明白白,交易也变得非常简单,这些,当然有利力于整个经济的发展。
3.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成就。
政治体制改革30年来,我们唯一一个在语言表述与实际内容方面自始至终没有什大的变化的指导思想和在实践中也基本没有迟疑与停顿的工作就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30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成就。这方面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成绩显著。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是世界上立法数量最多的国家。目前,我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都已经有法可依;其次,普法工作取得了进展,学法、讲法已经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现象,老百姓已经比较习惯于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权益,“打官司”也不再为民众所畏惧;再次,依法治理工作也在多方面展开,并向纵深发展,在治国理政方面曾经是普遍现象并为人们习以为常的人治虽然还不能说已经完全消除,但至少可以说已经不是主流、而且是人人都可以批评的非正常状况了;又次,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村民自治组织已在全国普遍推开。我国先后颁布了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对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法律途径作出了具体规定,使民主有了法律保障。除以上几项之外,还应该着重提到的是中国的法律服务业也得到较快发展,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律师法于1995年5月正式颁布实施,律师制度的框架基本形成。1994年1月,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为贫困者、弱者、残者提供法律援助。1997年5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式成立。目前,全国所有的省都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填补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空白,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得到完善,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现代化建设迈出的可喜一步。
4.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完善。
首先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现了法制化。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序言中增加了这样的文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就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将此项制度确认下来。八届政协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中,把参政议政规定为政协的主要职能;八届全国政协常委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方法。这些,为政协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完善了法律手续。其次是中共与各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各方面、各阶层人士合作与协商的形式逐步定型。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定期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问题进行协商。这种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还定期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内容不限,但一般是谈心、交流沟通思想、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听取政策性建议、就某个专题进行讨论等等。这种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再次是在有关政治协商与多党合作的一系列法律和文件中,对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如:国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和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选,行政区划,外交方针等;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如: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国家重要方针政策地贯彻情况,国家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各级公务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廉洁奉公等方面的情况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进入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了领导职务。这一切表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已经占有了相当重要的地位,我国国家政权的全民性日益得到实现。
3.牢牢把握改革的总体性、全局性和整体目标的一致性。
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都是总体改革中的部分,都要服从而不能脱离整个改革的全局,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与经济体制改革一致。这就是邓老在1986年指出的:“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14]
在同一篇讲话中,邓老还讲到:“重要的是政治体制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15]这就提出了不同方面的改革的适应性问题,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适应性问题。适应性即是同步性,也就是说,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互对称,相互促成,相互依赖,相互配合,这里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二者在实质、内容与目标上要一致,不能两张皮,各搞一套,更不能相互矛盾、相互背离。中共十四大把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规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应地把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规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在目标和方向上就是一致的。这样,二者就会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相反的例子如当初热闹一时的“新权威主义”,其倡导者在经济上主张“分权”,在政治上主张“集权”,使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互对立、自相矛盾,如果真的按照“新权威主义”者的主张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其结果必然会使政治经济两大体制陷入相互干扰、相互消蚀和尖锐冲突之中。“新权威主义”没有为历史所选择原因即在于此。“新权威主义”的倡导者显然是照搬了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而没有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这在方法上与当初王明辈照搬苏俄经验,反对农村路线,主张城市暴动如出一辙。适应性的第二个意思是: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在时间与步骤上不能相距太远,而必须大体同步。所谓大体同步,当然不是指非要齐头并进,而是指二者不能脱节,更不能有所偏废。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在客观上是紧密相联、不可分离的,无论哪一方面,进行到任何一个步骤,都会对对方提出相应的改革要求,这就叫“对称”,或者叫“配套”。如果这种作为改革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的“对称”和“配套”不能实现,整个改革就会发生紊乱,就会停止,甚至夭折,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赫鲁晓夫时期的苏联,虽搞过多次经济改革,但从未有过实质性的政治改革,结果经济改革屡改屡败。戈尔巴乔夫又是另一个极端,政治改革且急且快,经济改革却迟迟没有动作,在没有使人民得到任何经济实惠的情况下进行以自由化为取向的政治改革,结果导致了国家解
5.机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
我国政府机构虽多次进行改革,但实际情况是:想法好、初衷好,但预期效果却始终没有达到。直到中共十七大召开前,我国机构膨胀的情况仍然非常严重。庞大的机构所耗费的巨额开支,使国民经济不堪重负。中共十四大报告中指出的那种“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的情况其实并没有根本改变,这方面的改革从结果来看虽然乏善可陈,但也不能说丝毫没有进展。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的改革,其中最突出的是两点:一是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废除了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二是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已进入现代化进程。
机构改革之所以步履维艰,主要是因为机构问题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很深层次的问题,机构改革可以说是诸多改革中最具实质性的利益博弈。机构问题积累的时间较长(延安整风就已经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当时的提法是“精兵简政”),涉及的问题面又深又广,它牵涉到其切身利益的那些人可不是一般的工人、农民,而是领导层(“统治阶级”),这个阶层是我国目前社会中队伍最为庞大的阶层,而且是国体的支柱。工农不稳会导致社会不稳,而“党政干部”不稳则会使国家不稳!一般说来,这个阶层的利益是不容许稍有触动的,弄不好整个国家的大厦就会倾倒!(戈尔巴乔夫的改革在这方面就有极其深刻的教训!)所以,机构改革就不仅仅是机构问题,而是涉及到共产党的领导,涉及到国家的基本制度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我国机构改革任重而道远,目前要进行总结并作出结论性的评价还为时尚早,在这里有必要指出的只是:从上到下对机构改革并未丧失信心,这方面的改革没有放弃,仍在进行。当前,中共十七大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新一轮机构改革又进行了新的部署,本次机构改革将突出三个重点:一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二是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三是按照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要求,对一些职能相近的部门进行整合。其中的核心内容就是所谓的“大部制”。当然,其效果如何,我们还将拭目以待。
三、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