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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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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队戳记于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因本堂通行证被伪宪兵搜去未还,其后随宪兵来者翻译等,依仗敌势,百般威吓,顺便劫去衣物甚多,三次搜查,室中如洗,敌人威胁惨辱,已非人所能受,熟知我同胞为其走狗,伤天害理,万甚于敌,迄今回忆,仍胆战心惊也。

多方推测,《南京市崇善堂掩埋工作一览表》及其附件,于1946年2月6日之前向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呈报。因为2月6日审判战犯谷寿夫时,该堂堂长周一渔曾在这一天出庭作证。此表的可靠性有如下几条:

第一,和红十字会掩埋尸体一样,崇善堂掩埋尸体也是经日本军允许,而且在他们严密监视之下进行的。许多事实证明,日本军长期注意各种资料的积累,连我国的文化名胜都不遗漏一点一滴,何况涉及到军事方面的有关情况。他们不可能不掌握埋尸的情况,尤其是埋尸的数据。日本方面决不会允许崇堂埋少报多,夸大“斩尽杀绝”“残兵败卒”的数字。

第二,崇善堂的性质决定了他们掩埋尸体的方针、工作态度和事后该遵守的准则。他们既不涉足社会,捞取政治资本动机;又无向他人乞怜,索取金钱而个人发财的想法,连该团体的收益都拿出来作为社会救济了,根本不会伪造事实,多报埋尸数字。

第三,据说,在埋尸过程中,日本宪兵曾制造口实,没收过“崇善堂掩埋工作一览表”,这表明日本方面已经感触到“一览表”掌握在崇善堂手里对他们的威胁,因而后来三番五次地搜查崇善堂,并将其戳记通行证没收,事实上禁止他们掩埋尸体的活动了。《一览表》是根据藏起来的原始记录制作,其可靠性可想而知。

第四,法庭收到“一览表”后,专人向周一渔宣读了“刑法第168条的法规:主人供前供后具结而为虚伪陈述者,处七年以下徒刑。”可以认为这是检察方面对他进行心理侦察和精神上的威胁。当年周一渔已60岁,大半生从事慈善事业工作,不会不考虑到本身的利害关系。他回答询问人:“据实陈述,并无匿饰增减。”

第五,“一览表”经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检察官查证,调阅了安全区档案,搜集了幸存者的证词和外侨提供的证据,并挖坟起骨核对,由法医仔细检验被日军屠杀的难胞尸骨,然后综合分析,认定了崇善所提供掩埋尸体的数据确实可靠,无须怀疑。

第三部分第36节外国人之目睹及其文字记载(7)

除了红十字会和崇善掩埋尸体外,中国红十字会南京分会也组队掩埋了尸体,具体情况见下表。

中国红十字会南京分会掩埋队按月统计表

月份掩埋尸数其他

1队2队小计1队2队小计

一2,1312,1754,306畜类10

二1,7282,9244,652畜类7畜类11

三2,3441,6363,980马匹26畜类3

四484484

五3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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