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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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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

第三部分第41节谷寿夫罪有应得(2)

事实

谷寿夫系日本军阀中骠悍善战之将领,远在日俄战役,即已从军,并著战绩。自民国26年中日战起,先转战于河北永定河及保定石家庄等处。同年11月底,我京沪沿线事频告失利,转移阵地,扼守南京。日本军阀以我首都为抗战中心,遂纠集其精锐而凶残之第六师团谷寿夫部队,第十六师团中岛部队,第十八师团牛岛部队,第一一四师团末松部队等,在松井石根大将指挥下,合力会攻,并以遭遇我军坚强抵抗,忿愤之余,乃于陷城后,作有计划之屠杀,以示报复。由谷寿夫所率之第六师团任前锋,于26年12月12日(农历11月10日)傍晚,攻陷中华门,先头部队用绳梯攀垣而入,即开始屠杀。

第二,龚玉昆证实说:侵华日军入南京时我才17岁,在三汊河扬子面粉厂(现有恒面粉厂)看大门,亲眼看到日本兵屠杀中国同胞的暴行。从三汊河到水西门,遍地都是尸体。单这一段万人坑就有5个:老虎门附近一个,水西门附近一个,汉中门黄土山下一个,三汊河高枝村对面一个,大同面粉厂(现在的鸡鸭毛加工厂)后山仓库外一个。这5个万人坑当时都被尸体填满了。12月16日,我还亲眼看见日本兵在三汊河抓到早已丢弃武器的中国兵一百多人,强令他们排成“一”字形队形,被日本兵用刺刀一个一个地捅死,真是惨不忍睹。

谷寿夫在南京大屠杀中纵兵屠杀我国平民、强奸妇女、抢劫、焚烧、破坏等罪恶累累,不用枚举,本节附该罪犯的判决书供读者查阅,以资对该罪犯进一步批判。

附录一

战犯谷寿夫判决书正本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

三十六年度审字第一号

公诉人:本庭检察官

被告:谷寿夫,男,年66岁,日本人,住东京都中野区富士见町53号,日本陆军中将师团长。

指定辩护人:梅祖芳律师,张仁德律师。

右被告因战犯案件,经本庭检察官起诉,本庭判决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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