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陈福宝的证词中时间、地点、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交代得清清楚楚,又是亲眼所见,且是日本兵杀人、放火、强奸的普遍行为,事实确凿,合情合理,并无丝毫夸张,因而被法庭检察方面列入证据。而田中却把陈福宝看成是眼中钉,肉中刺,诬陷他是个不正常的人,并把他列为中国伪证之列,借所谓印度代表帕尔的口说:
南京事件检察方面证人的证词“有过多的传闻和臆测,可靠性很值得怀疑。”陈福宝证人的陈述就是这样的例证。他说:12月14日,他和39个平民一起被从难民区(“安全区”)抓走,亲眼看到在小池塘边上他们被用机枪打死。他说,16日他又被日军抓住,再次目击了许多健壮的青年被用刺刀捅死。又说,当天下午,他被抓到太平路,看到三个日本兵朝两所房子放火,并说连日本兵的名字都知道。于是,帕尔法官在其判决书中讽刺性地指出了这一证词的欺骗性,他说:“这位证人在本官看来是个不大正常的人。日本人把他抓到好多地方,让他看到那些坏事,却又把他放了而没有伤害他,好象特别喜欢他似的。”并严厉指出:“12月14日从难民区39个中国人的事,哪里也没有这样的记载,管理委员会也否定有此事。”
第四部分第57节为什么要选择南京下毒手(14)
虚构之十三,污蔑证人的人格,篡改证人的证言,歪曲证人的行动,编造谎言,妄图从根本上否定东京审判对南京大屠杀的定案。
东京审判时,检察方面传讯了中国证人到庭审问,听取了他们以亲身受害的经历揭露日本侵略军烧杀奸淫抢掠的暴行,事实确凿,经过清楚,人证,旁证对口,对南京大屠杀的定案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当时,那些战犯慑于法律的威严,在事实面前抵赖不了自己的罪行,只得怀恨伏法。然而,一些漏网的军国主义分子及其追随们,比如田中正明之流,随着时间向后推移,到了气候适宜的时候,他们便钻了出来,一变为“英雄好汉”,叫嚣东京审判不公正,把矛头指向中国出庭的证人许传音和陈福宝,以及马吉牧师。
许传音凭借耳闻目睹,在法庭上揭露日本兵见动的东西就开枪,见人就开枪,见逃跑者就开枪打列;他目击了日本兵的所作所为,曾在一条主要马路上点过尸体的数目,当马路两边点到500具左右尸体时才作罢;他明确证实那些男男女女的尸体都是市民,是普通老百姓。他所揭发出来的材料得到第三国人和日本人的证实,也被列入检察方面的证据。这里不再一一赘叙。但田中正明污蔑许传音“在谈梦话”,其实真正说梦话的是他自己。
陈福宝曾以自己目睹日本军的暴行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作证,请看:
陈福宝陈述日军在城内屠杀市民记录
问:姓名、年龄、住址。
答:陈福宝,28岁,广东人,住白下路东井巷22号。
问:你可把当年目睹日军的暴行,据实简要陈述。
答:我目睹他们暴行可分五点:(一)26年(指1937年——作者注)12月13日,有5个日本兵把我从难民区和其他38人一齐挑出来,带至西桥塘边,——查看各人的头部和手,结果除我和另一不识人之外,其余37人均被打死,令我们搬尸首抛到塘里去。(二)同日下午,我逃到鼓楼渊声巷,来了三个日本兵(是中山部队)令我替他拿东西,经过湖南小学难民所,见一个十六、七岁的少女,三个日兵就轮奸她。(三)在16日又把我拉去,看到日本兵村上伍长强奸女人不遂,用刺刀剌死。同时看到日兵纵火烧太平路寰球饭店房子。(四)17号,在我住处有一个照相馆女人已经怀孕,被一个日兵强奸流产而死。(五)中岛部队集体屠杀,利用汉奸到难民区对难民说:“倘是以前当过兵或做过事的走出来,立即资遣回籍。”有不少难民被骗出来,排成几队等候发款,谁知日军立即架起机枪集体射死。这都是我亲眼目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