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节阅读 5
在朱棣的潜意识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因此自然而然地想起承包这个词。
可是,这种经济理论怎么向这些十五世纪初的人解释呢?
斟酌了半天,朱棣解释道:“朕的意思是将苏州的商业税收权力交给你代收,主要包括盐税、茶税、市舶税、通过税和营业税。代收商业税之后,其中一成作为收税的管理成本,还有一成作为你的王爵岁禄,其余八成上缴国库。”
“这个商业税承包权并非一成不变的,他人也可以竞争承包权,但他人若想获得苏州商业税的承包权,则需要向上一任承包者支付上一年度苏州的全部商业税收作为补偿。若期望获得商业税承包权者超过一人,则向上一年度承包者支付补偿金额多者胜出。”
大殿里安静了一会儿,大家都在消化咀嚼这件新事务。
中国人有个特点,那就是“不患寡而患不均”。
虽说亲王们并不喜欢改世袭罔替为减等继承,但这种变化并不损害亲王本人的利益,况且,这项改革针对所有皇亲贵族,所以大家倒也不至于太难接受。可是现在听说宁王的亲王爵位可承嗣顺延至下三代,谷王、周王和齐王瞟向他的目光里便充满了热辣辣的忌妒之情。
听到朱棣允许自己的宁王爵位可以承嗣顺延至下三代,朱权惊悸不已的心情总算慢慢平复下来。朱权深吸一口气,正准备推辞一下,却被朱棣打断。
“别急,朕对你还有一项奖赏。待你转封苏州后,朕准备让你承包苏州的商业税收。”
“承包?……恕臣愚昧,不知道皇上所言‘承包’究竟是何意?”朱权嗫嚅问道:“莫非是指包税制?”
朱棣没有打断大家思考,而是暗自琢磨将商业税收承包给个人的得失利弊。
明朝的农业税很低,而商业税则更低。
洪武初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
洪武八年三月,“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谓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将以求利,各有所向,执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纳课于官,彼此一耳。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明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
洪武九年,山西平遥主簿成乐任官期满,州府考核结果以其“能恢办商税”为由,褒其进京朝见皇帝,结果反而遭到皇帝的批评
朱棣愣了愣,这才想起原来这个时代还没有“承包”这个词。
包税制嘛,那是绝对不可行的。所谓包税制,就是由官府测算出某种税年应收税总数,让当地大商人出钱承包,然后大商人再向商贩征收,以其收入作为补偿。
包税制既节约了设置征税机构的费用,又得到了应得的税收,看起来应该是不错的。但遗憾的是,包税商人大多是地方豪强,包税后不再依率计征,而是肆意加税勒索。如此一来,便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进而会影响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由于获得收税权力的人已经事先向朝廷缴纳了税金,因此他们在收税过程中如果有过激的行为,从情理上讲,朝廷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吃人嘴短拿人手软,那些人垫钱获得收税的权力,总不能让他们亏本吧?否则,如果没人愿意对收税权竞价,朝廷的收入岂不是会减少了?
朱棣计划中的商业税承包则不一样。首先,朱棣会对商业税承包权的竞争设置若干限制,让现任承包者拥有一定的优势,以免刺激其涸泽而渔。其次,商业税承包是事后向朝廷交税,若是承包者横征暴敛,其潜在的竞争者必然会向朝廷告状,而朝廷便可以理直气壮地剥夺承包者的承包权。
在朱棣的理解中,承包也就是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现代股份公司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承包制和股份公司制之间的区别好象有两个。一是资产主体的性质不同:前者是国有资产,后者是私有资产。另一个区别则是:承包者自负赢亏,如果亏了,从理论上讲承包者在经济方面不会获得任何利益。而股份公司制的总经理却不同,如果经营的公司亏损,虽然奖金是不用指望了,但基本工资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