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 第三十五章 拂云堆上望明妃 上
水影微微一笑:“朝廷内说水影什么的都有,不过水影的记性从没被人质疑过。”说着看看那青年,又道:“既然不是正式的家名,却又登陆在鹤舞颁发的官凭路引和你所携带的名帖文书上。我看过,并非伪造,可见你确实是迦岚殿下所派,就连这个伪造的家名也是获得迦岚殿下默许的。是不是?”
那女子强笑道:“大人真喜欢说笑。”
新年正日,苏台迦岚的特使来到京城向皇帝献上迦岚亲王的礼物以及昭彤影连番取胜抓获的匪首们。这位特使是永亲王身边的高级女官,报出的家名人人陌生,对方也是好脾气,笑吟吟补充说“我们是新立的家系,只有五六年,而且是在鹤舞立系,大家一定没听说过。”此人完成公务后在第四天到了晋王府见水影,说迦岚殿下有一句话要带给王傅。水影端着茶神色淡然看她,后者一样一团和气,笑嘻嘻说:“殿下说王傅将晋王殿下教养的极好,殿下这个做姐姐的要感谢王傅为苏台皇家尽心竭力。”
水影微微一抬眼:“职责所在,理所应当,迦岚殿下过奖了。”
女官笑笑说我来就是转达这样一句话,不打扰王傅过年,告辞了。人刚一站起来,就听水影一声:“慢着!”
那人一愣停住脚步看她,水影将茶杯一放,抬起头道:“女官今年芳龄?”
“虚度二十春秋。”
水影点点头,过了一会儿道:“本代神官是谨慎人,多年来并没有大错,她出生历代神官家庭,家族人丁稀薄,也没有亲戚狐假虎威。行事为人算不上尽善尽美,可要说天怒人怨到能把火烧神宫的罪责推到她身上,也是没有的。春官真的要找理由,恐怕……”说到这里顿了一下,微微露出不忍神情沉声道:“曾有传言,大神官与神宫中的神方有染,要找火烧神宫的理由,也就是这个了。”
众人听了都“啊”一声,一个个皱眉挤眼,一脸的不舒服。所谓神方乃是神宫中祝祷的神官,当代神方是一个三十出头的男子,生得眉清目秀容貌出众。真要说容貌,此人比当初的京师第一美少年洛西城还要出色几分,只不过他是神士,没人敢公开评头论足。
安靖神宫中的神官男女都可担任,女子就是神女、神娘,男子叫做神士。神女可以生儿育女也可以成亲但是不能纳侧,但是神司,也就是那些规模宏大的著名神宫的主持要举行终身敬神的仪式,同样可以生儿育女但是不能成婚。有些神司的情人跟随她们一辈子,生儿育女,但直到死都只是侍从身份,死后也不能同葬。实际上算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变通方法,反正从有记录起就是这个样子,谁也不觉得有什么不妥。然而,神士是必须终身守贞的。神庙中的男子当然并不是每一个都必须守贞,庙侍、随员这些都可以嫁人,可一旦接受敬神仪式,成为神士从此就只能侍奉神灵,再也不能与俗世中的女子相恋。
正因为有这样的守贞传统,故而神司乃至于普通的神女若是与神士有染,则被看作与祭坛杀人、损毁神像同等的,最为大不敬的行为。宝林宫神方因为容貌生得太好,职司也是神司中罕见的高位,故而遭人嫉妒也多,最常用的当然是攻击他违背戒律,靠颜色上升。
司服见自己说了一句话弄得席上气氛压抑,十分后悔,又不知怎么打破,缩在典瑞旁边垂着头,却听一人道:“夫人真是的,大过年的说这些做什么?天已经黑透了,吩咐放烟花爆竹热闹一下不好么?”声音平和好听,正是日照。一句话出口,气氛顿时恢复,水影嫣然道:“说的是!”随即吩咐放烟花爆竹,一群人移到轩朗处看火树银花不夜天。司服原本最喜欢这种事,可今天刚刚闯了点小祸,有些害羞,时不时偷看水影,怕这个司殿对自己不满。于是就看到烟花正盛的时候一人穿过众人来到水影面前,在她耳边说了几句话,但看水影身子一震然后要了摇头,烟花火光闪烁间能看到那人神情哀伤。
“你的家名‘红染’得来有几年了?”
“今年已经第六年。”
她嫣然一笑,指指旁边的位子:“请坐,大过年的,总不见的八百里加急要赶回明州吧。”
那家名红染的女官讪讪一笑,依言坐下。但听水影又道:“天下所有家系都要在春官立档,前两年我为了一件事曾经查过全国家系的档案,并不记得鹤舞有新出的家系叫做红染。”
青年女子笑道:“小家小户,不引人注意。”
那一刻来报事的是正亲王府的女官,告诉她大神官已经认罪——与神方有染。
这一天晚上,水影对日照说:“火烧神宫明明是人为,可朝廷不去找出凶手严加审讯,告诉天下一个清楚明白。却附庸鬼神之说,强逼神官认罪,这番掩耳盗铃的举动除了自己还能骗谁呢?难道京城百姓听了这个么解释就会满意了?真是反过来自己替叛贼做足了证据,拂霄没有说错,朝廷上真是一群混账蠢货。”
事实也正是如此。京城百姓完全不满足于朝廷给出的“私通神士,天降惩罚”的说法。他们说“真要是这样,一个雷劈了大神官不就成了,水缨女神做什么要烧宝林宫?那就是一个替罪羊!”
替罪羊,替谁的罪,百姓不敢说出口,互相看看摇摇头,嘀咕一声“天命啊,天命——”
对大神官的处罚在新年第一天就下达了,和大家猜想的一样,非常残酷的处罚。也幸好有规定处死神官不能见血,才避免了受到诸如车裂、凌迟这样的酷刑。大神官被赐毒酒,神方则按照神宫的规定,神前沉塘。总算皇帝还记得新年内不可见血光的规矩,忍了忍火气吩咐过了上元再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