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4章
[读书狼]回了个鬼脸说:“我这个‘自由主义’根本不算严重,只是说毕竟香港人民的需要,只有香港全体人民才最清楚。行政长官不能简单地代表。如果香港行政长官不向中央反映、提出香港人的‘需要’呢?按照没有修改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香港人能换掉行政长官?这样一来岂不是陷入了‘第二十二条军规’的悖论?香港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也存在类似的情况。香港现在还没有全民普选的类似众议院的机构,那么香港的需要到底谁最知道呢?”
这还真的把最崇尚逻辑的[思维教练]难住了,虽然这比那些在网上整天高喊“民主”、“普选”的自由主义者温和的多。
[读书狼]继续说:“我认为,应该采取这样的一种设计:如果香港人能征集到足够的签名,或有足够的社团联名,就应该视同香港的‘需要’。有了这种‘需要’,行政长官就必须向中央政府提出‘需要’。当然,香港人提出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由行政长官提出,只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最终的权力。
实际参加游行的人数,以至游行的路线,都远远超乎主办团体的意料。当时大批身穿黑色衣物的市民由铜锣湾和天后地铁站湧入指定集合地点。有鉴于对上一次游行进行期间,警方指大多数游行人士不过中途插队,然后中途离开,把游行人数大幅削减的缘故,为了让警方点算正确游行人数,不少市民坚持要进入维多利亚公园范围,令人龙挤在维多利亚公园周边道路,一直东延至炮台山地铁站附近。游行队伍在2时半出发,龙尾到了晚上接近10时才抵达政府总部。由于人数太多,大部分的游行人士改于中环雪厂街附近作终点。主办团体估计游行人数超过50万,警方公布的数字是35万人。事后警方承认低估游行人数。游行虽以反对23条立法为主题,游行人士同时提出不同的诉求,如要求董建华下台、官员梁锦松、叶刘淑仪辞职、加快民主步伐等。游行和平进行,普遍认为反映香港的公民素质良好。
7月5日,为减少民怨,香港政府就23条立法作出3项让步。董建华宣布修改原草案条文,……
7月7日,行政会议成员自由党主席田北俊突然辞去行政会议成员一职,自由党宣布不再支持政府的草案。政府明白草案无法在立法会通过,宣布撤回草案。
7月9日,仍然有5万多人于立法会门外举行“七九烛光晚会”,以示对整项运动的支持。
民建联因贯彻支持尽快立法,违背了“七一游行”反对立法的诉求,使部分市民对民建联产生负面评价,导致民建联于2003年11月23日的区议会选举惨败,主席曾钰成引咎辞职。
随后,香港政改的主题改为“争取07、08普选”。争拗的焦点也集中到了《基本法》的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的第七条:“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第三条:“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两条规定。
人大常委会的这次释法,确认“2007年以后”,含2007年。但是“如需”修改,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是否需要进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基本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这实际上是把启动香港政改的“按钮”交给了“特首”。
针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到底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的质疑。全国人大副秘书长乔晓阳指出:中国是单一制而不是联邦制的国家,地方的权力都是来自中央的授权。在联邦制的国家,地方授予联邦权力,没有给联邦的权力保留在各州里。而在单一制的国家里,香港没有“剩余权力”可言。根据《基本法》,香港享有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给予的其他权力。也就是说,香港本身没有权力,如果有需要,还要再由全国人大或中央政府授予。这种解释完全是符合法理的。
[思维教练]看到传统媒体对人大释法的高度称赞,如:《人大释法解香港争拗很必要》、《发展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重归政制发展的正确轨道》、《拥护人大决定循序推进民主》、《港工商界人士:港政制发展必须循序渐进地进行》等等。
但是在网络论坛上,[思维教练]却看到不少的不同声音。包括他所熟悉的[读书狼],竟然写了篇《香港——你的需要谁知道?》。看后,[思维教练]用QQ给对方发了句:“没想到我们这个培训班,竟然还有你这样一个‘自由主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