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9章
元帅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七条:军政府设立各部如左:
一、外交部。二、内政部。三、财政部。四、陆军部。五、海军部。六、交通部。
第八条:各部设总长一人,由国会非常会议分别选出咨请大元帅特任之。
前项选举,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但遇总长缺位未经选举以前,大元帅得为署理之任命。
第九条:国会非常会议于军政府有交议事件,或由六省以上之议员联合提议时,得随时开会议决。人民请愿事件经委员会审查后,得提出议决之。
第十条:本大纲有议员四十人以上之连署,得提议修改,以列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议决之。
第十一条:本大纲自宣布之日施行。
8月31日非常国会通过《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大纲》,并宣布如下:
第一条:中华民国为戡定叛乱,恢复《临时约法》特组织中华民国军政府。
第九条:各部总长辅助大元帅执行职务。
第二条:军政府设大元帅一人,元帅三人,由国会非常会议分次选举之,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三条:《临时约法》之效力未完全恢复以前,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元帅行之。
第四条:大元帅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第五条:大元帅有事故不能视事时,由首次选出之元帅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元帅协助大元帅筹商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