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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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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黎下令补任唐绍仪为国务总理,唐未到任前,仍由李根源代理总理。黎在天津并不能自由拍发电报,所以这些电报都派人到上海拍发。黎打算通过唐绍仪以拉拢南方,尤其是孙中山。同时和奉系、皖系合作,把国会和政府都迁到上海来。这当然是一条可行之路,当时孙中山和奉、皖两系正酝酿组织反直系的大同盟,黎现在被直系赶下了总统宝座,他当然寻求反直的各派来支持他。

李根源随黎元洪到了天津,奉派代理国务总理,有一封信给唐绍仪,正可看出黎的打算,原函如下:

“少川先生鉴:前上一函,度承惠察。总统之意。俟国会政府移至南方,即将大政交院摄行。遇有重要事宜,仍愿负责主持。至于大位问题,宜从根本上着想,不当使军人干位之事,再行发现。最好为一劳永逸之计,将总统制改为委员制,依照瑞士成法云云。闻南方政见多歧,先生主持其间,定有良策。总统嘱以此意录呈,以备参考。伏维鉴纳!总统不久即可至沪,正式组织政府。惟请我公全权主持,务乞大力先期筹备。专此敬请勋安!李根源敬启,六月二十日。

苟无印玺,则文告无以施行,即政务陷于停滞。节关在迩,军警索饷甚亟,遽陷全国于无政府地位,前途异常危险,所有黎总统到津,对于印玺办理情形,已于元电详陈,计已达览,兹因黎总统派秘书随员到京,于本日寅刻在京法国医院将印玺取出,交由薛总监督行点收。京津地方安谧,秩序如常,请纾廑注。”

6月13日,黎出京后,留京的拥曹派阁员高凌霨等假惺惺发表一则通电,电云:

“昨夜上黎大总统一电,文曰:天津探投黎大总统钧鉴,本日钧座赴津,事前未蒙通谕,攀辕弗及。北京为政府所在地,不可一日无元首,合恳钧座即夕旋都,用慰喁望。凌霨等各位阁员,谨暂维本日行政状况,只候还旌。伏希迅示等因,合电达。”

黎元洪在天津寓邸收到这通北京来电,真是气冲斗牛,恨恨连声,即日复了一电云:

“北京高津畬、张月笙、李承梅、吴秋舫诸先生鉴:元电悉,盛意极感,执事等呈请辞职,挽留不得,已于元日上午有依法副署盖印命令发布,准免本兼各职,并特任农商总长李根源兼署国务总理,请稍息贤劳,容图良觌,特此复谢,并转沈次长为荷。”

黎元洪复电到京后,北京方面拥曹派立即采取行动。14日下午1时,高凌霨(内长)在国务院召集特别会议,列席者包括张英华(财长)、李鼎新(海长)、程克(司法)、沈瑞麟(外次)、孙多钰(交次)和陆军检阅使冯玉祥、京畿卫戍总司令王怀庆、步兵统领聂宪藩、警察总监薛之珩等。高凌霨发言,略谓黎大总统既然通电辞职,依大总统选举法之规定,应由国务院摄行职权。张总理又在天津,节关日迫,在座同仁应以国家为念,共同维持现状,勉任艰钜,同时要请财政部速行筹款,尽于端阳节前拨付各机关经费。与会人士纷纷发言,讨论结果,作出几项决议:

(一)总统辞职问题,议决由国务院通电,声明依法代行大总统职权,并用电话商请吴交长,即日前往保定接洽国务院摄政办法。(二)节关财政问题,议决由财政部负责筹款,所有军警饷项及各机关经费,均赶于节前二日发放;至京师治安,仍由各军警当局负责维持。乃由高凌霨领衔发出通电云:本日奉大总统寒电,本大总统因故离京,已向国会辞职,所有大总统职务,依法由国务院摄行,应即遵照,等因奉此。本院谨依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第二项,自本日起,摄行大总统职务,特此通告。

16日王克敏召集银行垫款100万元,决定在端午节(18日)那天发放一批欠饷。

6月20日,黎元洪从天津致函两院及外交团并通电全国,内云:

“有人假借国务院名义,擅发铣日通电,内称各节,语多谬妄。查元洪为暴力所迫,认为在北京不能自由行使职权,乃于元日离京,参众两院及公使团均经函达有案。国境以内,随地也可以行使职权,即越境出游,各国亦有先例。此次出京,何得谓为离职?《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系指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权,副总统同时缺位时而言,所谓因故之故,当然以本身自然之故障为限。若谓胁迫元首,为法律所定因故之故,国会加以承认,是不啻奖励叛乱,开将来攘夺之恶例。至元洪由京移津,并非离职,更不得妄为援引。且前总理张绍曾、前总长顾维钧、高凌霨、张英华、李鼎新、程克、彭允彝、吴毓麟等早经辞职,经于文日由国务员李根源依法副署命令,准免本兼各职,元晨盖印,交印铸局发布在案。高凌霨等既经免职,国务员资格业已丧失,尤不容任其假借。六月十三日上午,元洪尚在北京,所发命令,手续并无缺误,国会依何法律可以追加否认?即元洪出京以后,仍为在职之大总统,所发命令,只须有国务员依法副署,自应一概有效。若夫个人文电,其无关政令者,更非国会所得干预,至六月十六日两院不根据法律私开会合会,其人数及表决,率意为之,尤为不合。元洪迟暮之年,饱经凶衅,新站之危,已拼一死以谢国人,左轮朱殷,创痕尚在,夫以空拳枵腹,孤寄白宫,谓为名则受谤多,谓为利则辞禄久,权轻于纤忽,祸重于邱山,三尺之童亦知其无所依恋,徒以依法而来,不能依法而去,使天下后世知大法之不可卒斩,正义之不可摧残,庶怙兵干纪之徒有所畏而不敢出,虽糜躯碎骨亦所甘心。国会若以元洪为有罪,秉良心以判之,依《约法》以裁之,元洪岂敢不服。若舞文弄法,附合暴力以加诸无拳无勇之元首,是国会先自绝于天下后世也。元洪虽孱,决不承认。自今以往,元洪职权,未得国会确当之解免,无论以何途径,选举继任,概为非法,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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