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0章
另一种认识性的感觉是·听·觉,听觉与视觉形成最尖锐的对比。听觉所涉及的不是形状和颜色之类,而是·声·音,是物体的震动。听觉也不象嗅觉,它不需要对象经过分解,只需要对象的震动,对象在震动中也不受损伤。这种观念性的运动①使物体仿佛凭它的声响表现出它的单纯的主体性和灵魂,人耳掌握声音运动的方式和人眼掌握形状或颜色的方式一样,也是认识性的,因此音乐使对象的内在因素变成为内
①声音的震动是一浪接着一浪的,须凭人脑的活动才可以把它了解为一个运动的整体,所以是“观念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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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上)各门艺术的体系
感觉既然是·感·觉,就要和物质发生关系,而物质是彼此外在,多种多样的,所以感觉本身又有触觉,嗅觉,味觉,听觉和视觉之别。感觉整体的内在必然性以及其中各部分不是本书所要研究的问题,这是自然哲学的事。我们所要研究的是:各种感觉按照它们的概念(本质)是否都有能力作为掌握艺术作品的工具?如果不都有,究竟哪几种有?我们前已排除了触觉,嗅觉和味觉,博提格①所说的用手摸女神雕像的滑润的大理石并不能算是艺术的观照或欣赏。因为通过·触·觉,一个人作为一个感性的个体
②只是触及另一个感性的个体以及它的重量,硬度,软度和物质的抵抗力;而一件艺术作品却不只是一种感性的东西,而是精神在感性事物里的显现。同理,一件艺术作品也不是可以凭
·味·觉来接受的,因为味觉不让它的对象保持独立自由,而是要对它采取实际行动,要消灭它,吃掉它,味觉的培养和精
①②“感性的”即物质的。
博提格(BoAttiger,1760—1835),德国学者。
在因素本身。①
这两种感觉之外还有第三个因素,这就是感性的·表·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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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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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化只有对食品及其烹调或是对对象的化学属性的检定,才是可能的和必要的。但是艺术的对象却凭它的独立的客观的形象来供人观照,它当然也是为人而存在的,但是它为人而存在的方式是认识性或理智性的而不是实践性的,也就是说,它对欲念和意志不发生关系。至于·嗅·觉也不是艺术欣赏的器官,因为事物只有本身在变化过程中,在受空气的影响而放散中,才能成为嗅觉的对象。
·视·觉却不然,它和对象的关系是用光作媒介而产生的一种纯粹认识性的关系,而光仿佛是一种非物质的物质,也让对象保持它的独立自由,光照耀着事物,使事物显现出来,不象空气和火那样和对象有实践的关系,明显地或不知不觉地把对象燃烧掉。对于无欲念的视觉,一切在空间中互相外在或并列的物质性的东西都可以成为对象,由于这对象没有遭破坏,保持着它的完整面貌,所以它凭形状和颜色而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