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章 巫山论贪污犯罪的死刑
现行的律法制度,法律规定5000元立案,在经济发达地区实际是50000元立案。也即贪污受贿通常是在达到50000元时追求刑事责任。
到了藏省等某偏僻地区,当地则是一律按照5000元标准立案。
虽然是同样的法律,但实操时候粤南和新疆有这样的地区差别。
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跟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司法实践要符合实际。
5000元跟10000元的差别,内在有其法理。
就减少死刑来说,巫山主张取消所有非暴力和具有政治性的犯罪死刑的。
但是,具体到贪污贿赂罪上,他并不认为目前已经具备取消死刑的良善法制配套。
在不具有配套机制前提下,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并不妥当。
所谓配套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期徒刑刑期问题。
目前《刑法》有期徒刑最高为20年,然后向上递升就是无期徒刑。
这时候藏省经济发展程度较低,5000元相当于当地中等收入工薪阶层的年收入,
对于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10000元也是相当于普通工薪者的年收入。
也就是说,当贪污受贿数额相当于普通工薪人员年收入时,就必须要追求其刑事责任。简言之就是要请贪污受贿者去蹲牢。
法律规定立案标准为5000元,是因为立法不能按照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是需要面向全国。
所谓有期徒刑最高20年刑期,是指数罪并罚,如果仅仅是贪污罪或受贿罪,最高只能是15年。
这种有期徒刑刑期限制太低了,非常不合理。
如果要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意味着从无期徒刑一下子就跟仅仅20年、15年有期徒刑进行衔接。
关键是特赦、假释、减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问题。
没有严格的特赦、假释、减刑制度,所谓刑期就可能形同虚设。一些贪官可以利用不严格的制度把坐牢当做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