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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章 巫山论贪污犯罪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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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1981年抓捕了一名贪污50万余元的案犯,如果在1991年判决就是死立决。

她的判决是在1982年。“运气”好,就被判死缓,没有被死立决。

50万元目前在粤南,中等收入工薪阶层不吃不喝要50年才能赚到,在藏省一些地区则要100年才能赚到,所以贪污受贿10万元就要枪毙。

目前法律规定的贪污受贿罪一般立案标准是25000元,相当于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均年收入。

尽管比5年前高出了5倍,内在还是遵循了比照普通人正当收入的原则。

因而只能遵循木桶原理,将追究刑事责任的设定为可以适用经济落后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则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

其内在精神是将犯罪所得与普通人通过正当劳动可以获取的收入进行比照。

尽管绝大多数司法人员并不明白这种量刑内在原理。实际的量刑终究是以犯罪所得与正当收入的关系为基本原则。

从重或从轻不过是在这一基本原则前提下的变通。

譬如在粤南特区,贪污受贿10000-30000元的,一般判决是3年以下。

假如承认以上所述与普通人正当收入进行比照的贪污受贿罪量刑原则,那么,就可以看到简单取消死刑后的司法困境将是十分严重。

设若是在粤南,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思维。

以官方公布的1987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1万元为标准,并且按照贪污受贿数量相当于两年正当收入吃一年官司给予特别宽松衡量。

3000—99999元的,一般判决是4—6年。

10万元以上的,一般判决是7年以上。

50万元以上的,一般都是死刑。

也即,贪污受贿数额相当于普通人一年至一年半收入,基本上就要付出一年刑期。

由于居民收入的提高。1982年以后开始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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