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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 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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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私下提供信用卡套现的人并不少见,各种街边的小广告都贴着信用卡套现,这其实都可能构成犯罪。现在还有很多年轻人循环套现,以卡养卡,这一般不属于犯罪,但如果哪天资金链条断裂,还循环套现,就有可能逼近恶意透支了。所以一定要有好的用卡习惯,不要过度超前消费。

基本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了鼓励行为人及时还款,新的司法解释还把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时间点推迟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立案前还的钱都不再计算为透支数额。而且,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非常独特的一个现象是,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标准比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都要高。2009年的司法解释认为一般的信用卡诈骗,只要数额在5000元以上就达到了犯罪标准,但是恶意透支型却要达到1万元才可入罪,2018年司法解释又修改了标准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标准提高到5万,其他类型则保持不变,还是5000元。这可能是考虑恶意透支型这种信用卡诈骗是最常犯的一种类型,毕竟手上有卡和手上无卡相比,前者更容易激发人的犯罪欲望。

信用卡套现

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些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这六点都是根据生活经验来进行推定的。

信用卡套现,就是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套现”其实是银行的业务,如果你没有银行执照却染指这个业务,那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信用卡逾期的现象并不少见,那是不是发卡银行只要催收,持卡人没有归还,就可以推定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不一定。哪怕催收100次,持卡人客观上一直还不起,也不能直接证明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非法占有目的一定要产生在透支前。

套现者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属于恶意透支的,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比如张三到超市去买花生,张口就要买30万的花生。老板吓坏了,说店里总共两包花生。张三说“我不真要花生,我刷30万,你把30万块钱给我行吗?”老板说:“我疯掉了吗?!”张三承诺给老板1万提成,老板答应了。超市老板就属于提供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张三从套现之初就不想还钱,构成恶意透支,定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逾期与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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