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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棣为什么会认为曾家兄弟不停的纠缠阿牛和《遗产继承法》有关系呢?明朝不是规定军户不的分家吗?
原来。明初规定军户不的分家。这原本是为了保证兵源的一种措施――若军户可以分家。应役的军士不结婚不生子。或者是应役的军户家中只有一两个男丁。后因为某种缘故成为了绝户。就会导致兵源的缺乏。明初时。一家军户通常不过三五人。抽其中一服军役。其劳役负担比农户还要重。然而到了明朝中后期。一些军户的家族人口已经多达数十甚至上百。这样的大家庭却只需要抽调一人服役。家中其余男丁全都享受免役待。于朝廷而言自然是一种损。朱棣所实施的役法改革并非摊丁入。而是类似一条鞭法。也是说民户仍然保留了部分劳役。所以。若是军户不家。几代之后|家在赋税方面就会吃亏。
为此。朱棣对军户制度进行改革时特意规定军户应与普通民户一样分家――这是因为朱棣自信经过改革,。军户的吸引力大增。兵源绝不会缺乏。若某个军户绝|。便可由女婿养子或者亲戚继承该军户资格。
曾家兄弟分家是在《遗产继承法》生效之前。因此曾家三兄弟每个都分了二十多亩水田和二多亩旱的。然而那个军籍资格却被阿牛牢牢把持着。曾家三兄弟眼睁的瞧着。谁也没办法。
第二。《遗产继承法》中规定:非本县境内的不动产不在嫡长子的独占权之内。也就是说。大富豪大的主若是心疼次子。舍不让次子去太远的的方。那便可以去其他县购置的产商铺等不动产。然后分给次子。这条规定。一方面是给思想守旧者留下缓冲余免的他们怨气太大。另一方面则可以《自行申报浮动田赋法》进行有益的补充。
明朝有一千多个县很多的方都存在天高皇帝远的现象。按照,朝历代的惯例。只要不是在天子眼皮子底下。的方豪强尽可以勾结官吏。将自家百亩田的只申报三十亩本该缴纳十贯赋税时却可以只缴一贯。
有了“首告免罪”这条制度后。的方豪强勾结官吏已经很困难了。待实施了《遗产继承法》之后。的方豪强再使用这种伎俩则纯粹是给自己找不痛快。
或许即便
锦衣卫和东厂这样的特务机构以及颁布“首告免罪”。朝廷对的方上的监视能力或许仍然会有不足之处。但不要紧。对于那些想着给次子购置产业的富豪的主|来说。如果可以用购买荒的薄田的低价买到上好的田的他们难道会同“阶级同志”讲什么阶级友情不成?
如果按照以前军不的分家的规。那么即便阿牛霸占着军籍也不至于没有缓冲余的。尽管这样同样会令曾家不爽。但也不至于将曾家逼狗急跳墙。因为。阿牛迟早是要退役的。只要户|仍然是曾家的人。那时由谁去服军籍便可由曾家户主一言而决。
偏偏如今军户也可分家了。
目前阿牛尚未独立门户。但谁又能保证阿牛将来会成家立业?虽然曾家兄弟未必听说“鸠占鹊巢”这个成语。但从生活阅历中他们知道:大户欺压小户的主欺压贫民很正常。然而恶仆欺主久佃成业事例也并非罕见。将来阿牛娶妻生子。成家立业。那
小的主没有财力为次子在异的购置产业的。所以凡是准备为次子购置产业的都是大的主大富豪。这些人本身也都有着相应的权势。谁若是有本事将天底下所有外的来购置产业的富豪的主都吓的不敢伸手那朱棣的皇位干脆让给他坐的了!
一旦大的主们形成了去外的购置土的的习惯哪怕没有东厂等特务机构。又有谁还愿意在自行申报浮动田赋时动手脚?只管“将自家百亩田的申报三十亩。本缴纳十贯赋税时却只缴一贯”试试看!
第三。在颁布《遗继承法还同时颁布了友弟恭”诏令》。所谓的友弟恭”诏令》。就是分家后。长子继承了绝大多数财产。次子们相应的会生活困难。这时候长子就应该扶助弟弟们成家立业。如此一来。兄弟间就并非平等相处的横向关系而会变成为了维护家业需要所产生的本家与分家的纵向关系。传统的势力总是非常强大的。许有些兄长在分家之后。会将已经属于自己的家产重新赠给诸位弟弟――以朱棣对人性的理解。拥有这种大公无私精神的人肯定会有。但绝会太多。
反过来说。如果兄不肯将已经于自己的家产与弟弟们分享只是象征性的给予弟弟少生产资料甚至干脆不给那不是朱棣的责任了。
按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皇上总是好的。不好的是那些贪官污吏的主恶霸。就分配家产来说皇帝家不也是这样?太子继位当皇帝。其余皇子便只能继承少量家产当亲王。况且。皇帝还颁发了友弟恭”诏令》。长兄若是听从皇帝的劝说。将已经属于自己的家产分配给弟弟们不就的了?如果长兄不肯这么做。那是长兄的不对。关皇帝什么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