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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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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5-7-208:40:00本章字数:7729)

中国在世界上曾经辉煌过,这种辉煌一直持续到十五世纪上半叶。也许是为了探寻传说中的建文皇帝,也许是为了宣扬国威,宦官郑和率领的庞大舰队曾经七次下西洋,打通了从中国前往东非的航线。

自永乐三年(1405年)至宣德八年(1433年)的二十八年间,郑和率众七次远航。第一次从永乐三年六月到永乐五年九月,自苏州刘家港出发,经历爪哇、苏门答腊、锡兰、印度西海岸的柯钦以至古里(今科泽科德)。

其三是晚年主持修订新律时期的奏议、论说、笺记、考释、书信、序跋等,大多收录于《寄簃文存》,是研究晚清法律变革的重要资源。

研读沈家本的著作,不难看出,他的学问根底还是传统的国学,或称旧学;至于西学,或称新学,特别是日本和西方等国家的法律知识,主要是在其主持修律期间借助新译西书接触到的,深度和广度应当都很有限,但由于沈家本一生致力于司法实践,深晓固有法意,故能触类旁通,对西方法理常有其独到的理解和发明,而这种理解和发明对他晚年的思想和观念肯定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客观上看,沈家本主持的清末法律改革造成了两个方面的后果:其一是(至少从形式上)埋葬了自秦汉以后传承两千年之久的中国固有法律体系;其二是引入了西方法律的大框架。对于这样的结局,交口称赞者有之,疾言抨击者亦有之。前者称赞他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大冰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后者则认为恰恰是他造成了传统法律与"现行"法律的不衔接并进而导致了"中国原有法律已经亡国的神气"。

综合考察沈氏的中西法律观似可看出,他所主张的融合中西并不是简单地、从物理上保留部分旧律和引进部分西法,即不是从有形的、"正规的体系"意义上的融合,而是形而上的"会通"。他的这种独特的会通中西的主张比较集中地体现在他主持修订的《大清新刑律》之中。在进呈该律的奏折中,他说新刑律是"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前两句很明白,后一句有点费解。有人理解为与守旧派的"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的主张相一致,并据此认定这反映了他所无法摆脱的传统束缚。但是从沈家本进呈新刑律草案的两道奏折来看,却都是在阐述同一个道理,即:新刑律虽然看起来与旧律有天壤之别,但其内在的道理是一样的。《新刑律》总、分则草案逐条附有"沿革"和"理由",意在说明新刑律与我国固有法律的渊源关系。比如说,新刑律虽然没有保留旧律"大逆"、"大不敬"等名目,但其规定的"关于帝室之罪","不过修正文词"而已,"至于大旨固无增损也。"又比如,新刑律草案第220条规定不得"无故入人居所",其"理由"中指出:"‘无故入人家宅‘,成文宪法国家载在宪法,中国宪法虽未制定,然自汉迄今俱有无故入人室宅格杀无罪之例,则重视家内之平和,古今中外同此一理也。本条之设以此"。这说明,沈氏所说的"融会贯通"是道理上的而非形式上的。

作为一代法律大家,连《钦定宪法大纲》都是出自于沈家本的手笔,这一次,由他来起草宪法,是再合适也没有的了。

《皇室典范》由曾经出洋考察过宪政的载泽起草。《皇室典范》主要涉及皇室的权利以及内廷事务,皇族的权利义务,由身为皇族成员,对皇室事务比较熟悉的载泽来起草,是比较合适的。

至于康有为、梁启超、杨度三人,他们之间虽然有见解上的不一致,但只要金宰阗做出决定,还是能团结一致、辅弼大政的。于是,金宰阗决定由他们分别起草《国会法》、《参议院令》和《众议院议员选举法》。

中华帝国光华元年春天,他们就在中南海的瀛台(嘿嘿,也让他们尝一尝被囚禁的滋味),秘密起草宪法以及其他法律。

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沈家本七易其稿,终于在光华元年(公元1909年)5月,拟就了最后的宪法草案文本,恭请皇帝御览。公布宪法的时机成熟了。

第二卷光华维新第五十七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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