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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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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院院长,由德高望重的军机大臣鹿传麟担任,同时免去了他军机大臣的职位。鹿传麟年老昏聩,已经没有能力再胜任军机大臣繁重的工作,而资政院院长这职务比较清闲,便让他来担当。

资政院副院长,则由曾经出洋考察宪政的李家驹担任。

资政院设议员300人,其中125人由皇帝委派,余额由各省咨议局员互选本省议员充任。他们中大多数都是君主立宪派人士。

光华元年(公元1909年)2月1日,资政院议员齐集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通过《资政院组织法》,废除《资政院院章》,宣布资政院将制定中国第一部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只是宪法的大纲,不是宪法),开始了中国第一个代表民意的机构的运作。

就在沈家本等人制定宪法的时候,资政院也通过了一系列的法令,其中有:

所有银行必须将预定资本额、保结殷实商号、行号招牌、开办地址等等,呈报有关部门,在度支部注册后,方可营业。《储蓄银行则例》共13条,主要是关于创办储蓄银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如规定创办储蓄银行必须资本在50万圆以上,存款种类应分定、活两种,定期存款又分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和整存整取三种。理事人等对行中一切债务"均负无限责任";每年结帐时,应将相当于存款总额1/4的现银、国债票、公债票和可靠的公司股票就近存入大清银行和其他殷实银行,作为这些存款的一部分担保等等。《殖业银行则例》共34条,主要是关于开办殖业银行应遵守的一些条规。如规定殖业银行应"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放款于工业、农业为宗旨",资本必须在200万圆以上,其股票不得转卖或抵押给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且无论是官办还是商办,设立公行或代理店,其详细章程等均须呈报度支部核准。《银行注册章程》共8条,规定所有银行,无论是官办、商办或官商合办,

均应呈报度支部注册,并缴纳注册执照费,并由度支部核发注册执照后,方可开办。

近代银行制度建立以后,各地银行开始向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发放低息贷款,同时也承担起向工商业者发行大额贷款的业务。

通过《土地改革法》的实施,不但解决了迁延多年没有解决的土地问题,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也为工商业的发展筹集了资金,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为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准备了条件。

同时,土地改革也为建立义务兵役制奠定了基础。国家通过提供土地和其他公共服务,农民则通过服兵役及完成其他义务,建立起双方的社会契约关系。这也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实现形式。

《贵族令》,除旧有的皇室宗亲,王公大臣,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外,有勋劳的各族平民(特别是维新的有功人员)和地方上的富商巨贾、名门大姓,也可以位列贵族,为将来建立同众议院抗衡的参议院奠定了基础。

《内政部组织令》,新成立内政部,在各省设立警察厅,改提刑按察使为警察厅长,废除捕快,统辖全国的警察。

《教育部组织令》,组建教育部,建立近代教育制度,统辖全国大、中、小学。

中华帝国国家银行的成立和币制改革则使国家一次性地集中了大量的财富。虽然纸币不可以按照比价兑换(中国币为不能兑换成金银等贵金属的货币,是由国家发行并强制流通的纯粹的货币符号,这是中国货币制度与西方不一样的地方,当时西方还在实行银本位的货币制度,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也必须严密控制纸币的发行量以避免通货膨胀,但最终完成了货币的近代化进程。

完成了土地改革、兵役改革和币制改革,下一个重要步骤就是要大力发展工商业,特别是决定近代国家国力的重工业。德国的统一和日本的强大都是建立在铁血政策的基础之上的。血是指军队和战争,而铁则是支撑战争的重工业。没有强大的重工业就不可能有强大的军队,这是近代历史上的必然规律。

第二卷光华维新第六十一章中国第一部宪法(一)

(更新时间:2005-7-298:40:00本章字数:7644)

光华元年一月,中华帝国皇帝金宰阗,下达了资政院召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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