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第八十条中华帝国皇帝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依《中华帝国皇室典范》规定,由摄政代行其职权。
第八十一条中华帝国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其作为不受法律审判。
第四章中华帝国国会
第八十二条中华帝国国会以参议院、众议院构成之。
第八十三条法律案由帝国政府或帝国国会提出之。
中华帝国皇帝于中华帝国内之公共安宁及秩序,视为有被扰乱或危害时,为回复公共安宁及秩序起见,得取必要之处置,必要时更得使用兵力,以求达此目的。
其详细,另以法律规定之。
第七十四条中华帝国皇帝代帝国行使恩赦权,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及平反恢复名誉,但大赦须经过帝国国会同意。
第七十五条中华帝国皇帝经帝国国会同意,依法律宣告戒严及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第七十六条中华帝国皇帝颁发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帝国法律,由帝国国会议决之。
帝国国会议决之法律案,经中华帝国皇帝同意并公布后,发生其效力。
第八十四条参议院以中华帝国皇帝敕选议员、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中华帝国皇帝敕选议员不得低于参议院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十五条众议院以各选举区比例人口选出之选员组织之。
第七十七条中华帝国皇帝之一切命令、处分及关于陆海军范围内之一切命令、处分,须得内阁总理大臣或该管部长之副署,才发生效力。副署发生责任。
第七十八条中华帝国皇帝皇位世袭,由皇室之男性成员继承。
帝位继承方法,依《中华帝国皇室典范》规定实行。
第七十九条中华帝国皇帝于即位时,应对帝国国会作下列之宣誓。
朕警竭余力,谋人民之幸福,增进其利益,祛除其弊病,遵守宪章大典,依照良心,尽忠义务,并用正义以临万民,谨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