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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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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就属于对合法财产“征收”的一种形式。这次修改中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一条同样有很严重的问题。难道依法征税也需要补偿吗?在民国二十五年也就是1936年国民党的那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补偿”问题,但是因为规定了“依法”的前提,这样一来就可以在相应的普通法律中规定是否补偿、如何补偿、补偿多少。毕竟相关法律还是要由立法机关来制定的。这样处理,既保证了普通法律的灵活性,又保证了宪法的严肃性。这种表述就很好。现在反而是越修改越乱了。这些话思维教练已经在以前的帖子中说的够明白的了,但是却很少有人听的进去。

现在亚洲、欧洲、非洲、拉丁美洲几十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他们对财产权的规定,有三个共同的特点:一是保护私有财产,但是,私有财产并非“神圣不可侵犯”,即不把私人的财产权绝对化;二是宪法对私有财产作出了这样那样的限制,要求私有财产服从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公共利益;三是在必要时,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有偿征收私有财产。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都没有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文。因为美国独立之前,英国的国王和政府并没有任意剥夺当地人民的私有财产。

“是的,这两天您不是正等着这一情报吗?”

“追踪到发送和接收的IP了吗?”

少女轻击几下键盘后清脆地回答:“发送的IP被隐藏了,接收方还是‘纳蓝’计算机。”

“看来我们的猜测方向是对的。我们又得到了拼图中最重要的一块。”老者象是在自言自语地低声说着,随后便陷入了沉默。

自从十几年前,第一次听说“阿尔忒弥斯计划”以来,老者就一直在注意搜集相关的一切信息。但这个神秘的计划一直保密的很好。十年来,计划一直在悄无声息地,缓慢却有效地推进着。最初,只是知道这是一个针对中国的计划。随后又知道这一计划一直储存在“纳蓝”这台世界上运算速度最快的计算机上。互联网兴起之后,每次都有一个神秘的人物将发送给“纳蓝”的信息转发过来。但这个神秘人物至今也只能破译其中很小一部分的信息,更不要说突破“纳蓝”的安全屏障了。只是靠着各种渠道得来的支离破碎的信息,老者象在玩拼图游戏一样,拼凑、猜测着“阿尔忒弥斯计划”的全貌。

阿尔忒弥斯(Artemis),这个希腊神话中的月神和圣洁的女猎手,是不会轻易让人们看清她真实面目的。在希腊传说中,一次猎人亚克托安不小心看到她在洗澡,阿尔忒弥斯一怒之下便把猎人变成一头鹿,而后又被他自己的猎犬给吞食了。

在中国数以亿计收看电视直播的观众中,有一个年轻人愤怒地关上了电视机。转身飞速地在电脑的键盘上敲打着。不多时一篇洋洋洒洒的评论在第一时间在网络的时事论坛上被帖了出来。随后就是不断地被点击着、被跟贴、转帖着。

实际上这位笔名自称[思维教练]的年青人就象他的笔名一样,他宁愿更注重思维本身而不是政治立场。对于私有化,他并不是一味地反对,只要能作的比较公平合理,他完全可以接受。他所不明白的是中国的那些法学专家到底是干什么吃的,怎么最终竟能让这样一个在法理上讲不通的提法入宪呢?什么叫“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个人的工资收入、存款利息等,应该算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吧?国家凭什么收税?难道收税不算是“侵犯”?

看着自己帖子后面不断增加的点击数和各种各样的评论跟贴,不论是赞扬还是谩骂,这个自称思维教练的年青人显得有些无动于衷。是啊,这些年关于私有化的话题在论坛上已经不知道谈论多少遍了。不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还是反对的理由,都早已经被说烂了,根本不会有任何新意了。

自称思维教练的年青人心中不无感叹地想:实际上今天很多人对私有产权的理解水平还停留在18世纪,就象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大多人一样,认为财产权为财产所有者的一种人权,一种自由。所谓人权,就是当时人们所认为的一切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就是构成人格的要素。但是生不带来,死带不走的私人财产,怎么能和与生具来的私人身体、居住、工作、言论、信教等等自由,视为性质相同的人权呢?那些人的真实目的,只在维护当时有产阶级的既得利益;他们所以认财产为人权,也只是在对于他们的既得利益追求最强大的保障而已。现在这些人也完全是出于同样的动机。他们可能不知道,但宪法学专家至少应该明白,现代各国宪法已经普遍放弃了说不通的“人权说”,转而采用“社会职务说”了。认为这种权利,是随所有权而发生的一种社会职务。财产权已经不是所有者的一种含有绝对性或不受限制性的权利。而只是所有人的一种有条件的与可限制的权利或社会职务。即便是被共产党称为典型的“资产阶级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也只是规定“人民之财产,非依法律,不得征用,征收,查封,或没收。”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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