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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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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纵火与破坏

根据国民政府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1947年调查认定,日军锋镝所至,焚烧与屠杀常同时进行。陷城之初,沿中华路迄下关江边,遍地大火,烈焰烛天,半城几成灰烬。又据南京的外籍人士提供的材料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调查认定,全市约三分之一的房屋建筑烧毁。

焚烧破坏是侵华日军的“三光”政策之一,早在杭州湾登陆后便已实行。请读者先看看“龙溪两岸的烈火”惨案:

这次轰炸、焚烧、破坏,一直进行到深夜11时,北起吴兴县菱湖查家簖,南迄杭县王家庄,长120里,宽10多里范围内的近150个大大小小村庄,被炸得烧得一片火海,直到第二天还在燃烧。

日军攻陷南京后在庆祝“胜利”的狂欢中,更加疯狂地纵火,许多民房、商店、名胜古建筑,以致整条街道被烧成灰烬。我们先来看看日军纵火留下的罪证:

第179件,1月3日,发育未全的14岁小姑娘,被日本强奸,受伤甚重。

第281件,1月28日,3个日本兵闯入大沙帽巷1号,强奸1名幼女。

第222件,1月30日,日方命令金陵大学蚕桑系校舍收容所内的一家难民,回到自己的家二条巷。当夜,3个日本兵破门而入,1个日本兵强奸12岁的幼女,另两个日本兵则轮奸1个老妇,直至半夜始去。

第290件,1月30日上午11时,金陵女子文理学院收容所内的1个12岁的小姑娘,回到朝天宫黄泥巷19号家中,遭到4个日本兵轮奸。

第428件,2月7日,12岁的幼女半夜被奸污。她是昨天才和父亲重返大方巷家中的,今天她父亲又把她送回收容所。她的下体发肿,不能行动。

罪证之一。通济门外米行街27家,各有祖产或自置房产,历来经营各业,安分守纪。日军侵入南京时,竟将通济门外米行街焚烧殆尽(仅有米行街1号市民左东生房屋幸免殃及)。一个繁荣之街市,一变而为瓦砾场。不仅如此,后来,日军尽将各家所被毁时遗留下的砖石瓦片,全部运至大教场(光华门外飞机场)附近,为其军事之用。

罪证之二。孙庆有,男,24岁,住王府巷。日本兵进城后一个礼拜的一个晚上,约在8点到9点钟时,日军在邻近的王府巷的丰富路卫生所里(原址就是现在的建邺医院)先是烤火取暖,然后纵火把卫生所烧了。当时火势越来越大,眼看火势向王府巷茅房棚户区蔓延,孙庆有等人非常惊慌。这时,日本兵假意要他们去救火,实则进行杀人。他们见到日本兵来了,便乘黑四散躲避。

上述10例,9例摘于田伯烈的著作,只有第281件引自《南京安全区档案》。以上各件均经国际委员会查实,向日方提出抗议。

即使给日军的掠夺说成是全市大掠夺也不过分。日本兵是一排排的闯入建筑物,并屡次在军官眼前进行掠夺,他们掠夺任何想得到的东西,日本兵多次强迫中国人搬运掠夺来的物品。

最初所需求的是粮食,这是很明确的。接着就抢劫其他有用的东西和贵重物品,最可耻的是日本兵还抢劫难民,集体搜查难民收容所的士兵抢劫金钱和贵重物品,有时还发生将难民的随身物品全部抢走的事情。

归纳起来,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罪行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屠杀我国同胞30万以上;第二、强奸妇女2万名左右,一般地是先奸后杀,惨无人道;第三、有三分之一的建筑被焚烧,受害最严重的是繁华的商业区;第四、被抢劫的财物不计其数。

第二部分第23节铁证如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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